普法:法制网评:找准慈善新闻公开与保护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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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络特约评论家史洪举
在慈善事业越来越正规化、专业化的今天,慈善新闻的公开应该遵循什么尺度? 又应该取得什么样的平衡? 如何向公众特别是捐助者展示善心没有被浪费?
据民政部网站报道,民政部最近发表了《慈善团体新闻公开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慈善团体有以下情况的,根据慈善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依法履行新闻公开义务的。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及捐赠人、慈善信托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地址、通信方法等消息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慈善意识和爱当然空前高涨。 重症患者等募捐者,通过网络慈善募捐平台向社会求助的话,在短时间内就能筹集到数万元到数十万元的捐款。 但是,公共慈善意识的增强决定了必须忠实地公开相关的慈善新闻,援助者、捐助者等隐私新闻必须得到比较有效的保护。 因此,有必要平衡地公开和保护慈善新闻是否涉及公共好处。
通常,慈善组织的运营模式、运营价格、善款来源、善款下落等复印件必须实际向社会公开。 这些新闻的公开度、公开范围、真实性直接关系到慈善团体的公共说服力、对公共慈善事业的信任度、参加意愿。 慈善组织管理混乱,财务帐目不明,善款下落不明,暴露优秀父母朋友,欺骗善款,侵占善款等负面信息,必然给整个慈善事业带来巨大杀伤力,不信慈善组织
与此相对应,必须严格保护志愿者、捐助者、特别是受益人等隐私。 善待受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但是,受稍差的社会风气和理念的影响,有些人可能会对困难群体产生歧视和排斥,受援人也失去自尊心,为自己的困境感到羞耻。 因此,受益者的病情、困难状况等相关情况应该属于受到保护和尊重的个人隐私。 即受益者有权决定有无贫困、贫困原因、贫困程度等相关情况是否向大众公开,得知这个消息的慈善团体和个人也必须严格保密。 教育部已经三令五申的,不得用“公开比贫困”的方法评定受援学生。
当然,受益者的隐私绝对不应该受到严格保护,相关的事情成为舆论热点和公共事情后,无论是慈善团体还是受益者,都有义务实际公开相关情况,满足公共知情权和监督权。 被援助者被暴露善款滥用、高成本、善款挪用、夸张困难等情况时,只有公开相关情况才能证明清白,消除公众的合理怀疑。 这时,已经属于明星和官员等大众人物,不要躲在隐私的保护下。 否则,就会出现像去年的笑话一样严重损害慈善公共说服力的闹剧。
简单来说,在慈善事业越来越正规化、专业化的今天,慈善新闻的公开也应该根据相应的尺度,取得平衡。 即以维持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出发点,公开财务会计报告、高级管理层薪酬、公务支出、善款来源和下落等什么样的公共关心新闻,形成了压倒性的作用, 此外,严格保护一般被援助者的隐私,确保他们有尊严不受歧视地接受帮助。 这才是慈善的意义所在,也是慈善事业运营的书和生命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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