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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电子商务法》也是平台经济竞争法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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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学技术与网络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年8月3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发行一周年。 这一年,笔者在访问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期间,海外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教授对中国的《电子商务法》给予了高度关注和评价。 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世界第一部真正意义上关于平台经济的综合立法,不仅是电子商务对单一行业的立法规制,而且是关于平台经济的综合立法。 《国务院办公厅平台促进经济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8号)将网络平台经济定义为生产力的新组织方法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动能,38号文的许多副本是《电子商务法》 因此,《电子商务法》对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的迅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普法:《电子商务法》也是平台经济竞争法

笔者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电子商务法》起草专家小组的成员,除了负责电子支付相关条款的起草和研究外,还积极提出和吸收采用了规范EC平台竞争的立法建议,设计了具体条款,立法段落 另外,本人也负责年国家工商总局反不正当竞争法撰改重大项目的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子项目,具体参与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网络不正当竞争等条款的制定。 但是,我发现一年来,实务界有比较严重的误读现象。 在这个法律发表一周年之际,为了原件的清原,作为起草小组的成员,笔者认为有必要提出一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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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实践中,第22条和第35条的解读过于狭窄,被认为只是为了限制“平台二选一”而制定的。 在立法过程中,当时综合运用了历史、社会等多种考察方法,没有把“平台二选一”的纷争作为立法背景考虑。 实际上,从3q战争中出现了“平台二选一”的行为,笔者参与了2011年3q战争的专家论证和诉讼相关环节,相关论文也很早就发表了,因此一直在研究网络平台的竞争问题。 另一方面,“平台二选一”行为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不是《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定的要点。 在整个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平台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同时第35条对滥用《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起了补充作用。 因为《电子商务法》正式规范了社会数字经济时代第一次到来后可能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占有高市场份额的平台有可能形成支配地位,滥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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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平台二选一”本身也是商业惯例,作为通常的商业活动,不能简单地借用“反垄断法”或“电子商务法”第22条和第35条进行限制。 应该看到创新平台产生巨大的流量和市场份额,反垄断法的抑制作用因内在的不完善而减弱。 平台经济有特殊性和很多复杂性。 因为世界至今很少认定一个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欧盟正在对facebook、google进行处罚,但法院级别的认定还没有判例。 虽然《反垄断法》难以认定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适用《电子商务法》第35条是可行的选择。 这一条可以弥补3q战争中司法机关审判过程中立法依据的不足,可以弥补对平台经济垄断管制的不足。 在全球平台、数字经济立法例中,不存在很多立法先例,也不存在司法实践和判例。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更加审视该条的立法特征和意义,它不仅比较了“平台二选一”的问题,而且站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规范迅速发展的框架下,在各个方面综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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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上述背景下,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可以实现对平台经济整体的比较有效的管制。 平台通过一方不合理的限制、协议、独家销售协议,包括视频、游戏等领域协会形成的联盟,可以对小型游戏、视频平台采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和方法,采用第35条进行规范。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条,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新闻网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只适用于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不适用于利用新闻互联网提供信息新闻、音视频节目、出版、文化产品等复印件的服务。 起草小组的专家积极认为电子商务是一个广阔的行业,例如电子商务、各大搜索引擎、操作系统、通信社会的交流、共享经济、智能服务、游戏广播等平台都包括在电子商务的概念中 在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只是一个现象,只有扩大和说明电子商务的概念,才能涵盖越来越多的创新平台。 《电子商务法》在平台经济中具有非常先进的价值,将来将发挥比较有效的管制功能。 38号文延续了《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立法理念,提出了创新监管理念的方法,实施了包容审慎的监管。 在结合38号文的前提下,为了促进平台经济健康规范的迅速发展,我们接下来需要合理制定第35条关系的实施细则,特别是为了更合理地看待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因此,损害平台经济中发生的市场竞争的东西,由于大欺小,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但认定市场特征地位的滥用行为,可以在《电子商务法》第35条中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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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当前平台经济中出现的与数据争夺有关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在《反垄断法》尚未编纂的情况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限制,即使在《反垄断法》修订后,这些新平台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平台经济中发生的事件,不仅仅是EC平台,更多的是对客户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业进行思考和探讨。 本质上,平台与数据的多重性、新闻结构及数据的各种特殊属性有密切的关系,这些平台都是巨大的数据流量的入口,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垄断问题。 要调控平台经济,还必须着力建设公平的竞争市场环境。 因此,数据本身、数据的必要开放和集中应该受到鼓励,但不能利用数据集中后形成的数据流量的特征,损害其他小型创新性平台的优点,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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