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嫉恶如仇”不能用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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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梓佩
“但是,有夜晚的小辈,为了自己的利益,冷漠正义。 有非常邪恶的人,杀了毒品买卖,消除了人性,竟为国家担心,为民害,能安然宽恕吗? ”。
最近,《辩护意见》被网上很多媒体转载。 根据情报照片,在胡某贩卖毒品罪的上诉事件中,律师林某被分配提供辩护支援,通篇是对委托人的指摘。 日前,杭州市律师协会启动了领域调查计划。
因为用引号把“辩护意见”括起来,和进行客观分解的辩护意见完全不同,是倾注个人感情的文学作品。 看全文,首先提到胡某的家庭状况不好,马上换了话题,说“可怜的人有仇恨”。 而且说到刑法,为了保护公益,有必要“用处罚惩罚其坏事”。 最后回顾虎门吸烟的历史,斥责委托人为“宵小之徒”“邪恶之徒”。 概括地说,被告人的罪行有相应的,没有任何辩护。 这样“嫉妒如仇”,是“朴素正义”还是缺乏职业伦理?
好律师的普通话每个人都很特别,但及格线非常确定。 《律师执业伦理和执业纪律规范》要求:“律师必须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信息和技能,全力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委托的一些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反观这个辩护意见,事件的陈述很模糊,没有引用具体的规定进行论证,但使用稍微“刑法规五百罪”等极其不规范的语言。 专业信息和技能是这个水平吗? 对委托人反复进行语言攻击,至少连尊重都没能做到,你在谈论维护的好处呢?
所以,这是否意味着“朴素的正义”和专业的评价必然持平? 并非如此。
我必须承认嫉妒确实是不寻常的质量。 但问题是,我国实行二审终审,上诉期间刑法责任还没有定论的情况下,被告人必然不能评价为“恶”。 站在道德高地表达对嫌疑犯、被告人的蔑视更简单,能说话就合适了。 另外,调动专业信息,收集证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说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减轻或减轻、免除犯罪的资料和意见,维持他们的合法权益,促使司法机关听课,推进司法公平,是辩护人的责任
如果审判中罪恶的量刑是正确的,律师被认为必须违背良知为委托人释放吗? 提出这个问题是误解了辩护权。 辩护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其本身履行刑事诉讼所要求的程序正义。 在这个过程中,辩护律师每次“吹毛求疵”,都会促进最终的审判结果接近实体正义。
所以归根结底,林律师担心专业能力,认为无知是正义,也愿意。 或者职业素质不行,故意博得人气,逃避辩护责任。 如上所述,林某被分配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援助。 根据《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应当处罚。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不能向委托人索取费用,只能由财政给予补助。 接受法律援助的一方一般在某种意义上处于不利地位。 律师实际上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当然只是凭良心工作。 这个不合格的“辩护意见”也是对相关部门的警告,应该考虑如何加强制度构建规范法律援助事业,发挥与通常的辩护同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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