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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者共话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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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德、英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 作为北京大学的“刑事一体化论坛”之一,目的是从比较法、刑法哲学及法律实务的多角度深入探讨正当防卫的通常问题、理论依据及防卫过度的评价、类型等。 许多著名学者和资深实务界人士出席了这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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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在开幕致辞中介绍了举办这次研讨会的背景和理由。 由于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之间的严重差距,许多理论研究成果没能进入司法实践的视野。 为此,有必要加强理论和实务之间的信息表达交流,为刑法说司法实践提供比较有效的理论供给。 正当防卫制度的探讨正是为此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另外,为了改善和完善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有必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充分借鉴其他先进法治国家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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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的议题是“中、德、英正当防卫制度的通常问题”,主持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溯。 英国戴蒙德福特大学法学院的教授dennis j.baker指出,正当防卫不是免责事项,而是正当防卫来源于古老的格言“一个身体之家是自己的城堡”。 在法律中,把一个具体的家称为他的城堡意味着他可以在内部进行自我防卫,有极高的防卫限度。 防卫的强制是否合理,必须考虑到防卫者内心的确信。 德国韦尔茨堡大学法学院教授eric hilgendorf介绍说,德国刑法区分正当化事由和免责事由,正当防卫是正当化事由,免责的防卫过是免责事由。 正当防卫需要防卫情节、防卫行为、防卫意思三个前提条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兴良教授拆除正当防卫的三个司法认定规则,建议司法机关不要广泛理解殴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评价优先考虑防卫者的利益保护,把防卫作为行为过当和结果过当的统一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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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的议题是“正当防卫的根据”,主持人是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周光权教授介绍说,正当防卫的依据尚不确定,但优越保护论作为正当防卫的依据有点缺陷。 从我国立法规定看立法者以维护法律秩序为正当防卫的依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顿燕子谈论正当防卫的司法异化,反对根据法益测定考虑正当防卫依据的构建问题。 必须把“法律没有必要非法让步”的观点纳入正当防卫正当化的依据。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车浩则教授说,完美的正当化依据可以为正当防卫的基本复印件提供基础。 正当防卫的正当化应该从行为者和受害者的双重观点以及事实和规范的双重层面来考虑。 不能把法确证几乎作为正当防卫正当化的依据,否则就会把根据和功能搞混。 作为点评的一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说,正当防卫事件的评价与维持法律秩序、测量正义与不正义之间的关系,为了认识正当防卫的问题应该上升到这个高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张晓津对理论学界的批评说,实务界需要理念上的转变,进而通过一系列事件发扬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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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的议题是“防卫过当的评价”,主持人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法检察长苗生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冯军教授认为,正当防卫只是讨论了防卫的前提,正当防卫的界限因防卫过当而明确。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撰写了“防卫行为明显造成过分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 防卫人恐惧、恐惧、紧张或匆忙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另外,我认为不能正当防卫无责任者和精神疾病患者,只能进行防御性的紧急避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周加海副主任指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各有不同的内涵,是相互独立的条件,只有两者准备好才能认定防卫过当。 关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须反复综合讨论折衷的评价标准和做法。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重伤以上的损害。 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重要的是把握立法精神,确立正确的理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璇认为,中国的正当防卫研究需要尽快改变“重视要件的实体复印件和轻评价标准”的现状。 正当防卫中的误判情况包括侵害是否实际发生、侵害的严重性以及是否持续发生这三种情况,这必须根据利益冲突情况的责任原理来划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溯拆除了审判文件网的387个防卫过当例子。 在这些防卫中被判有罪的处罚问题中,95%是故意伤害罪,4%是故意杀人罪,只有极少数是基于过失导致的死亡或重伤。 另外,关于防卫过当的评价基准问题,判决书大多没有给出其依据。 作为点评的一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的林维教授指出,根据法实证的原理,不负责任能力状态的精神患者依然是正当防卫的前提。 结果包括行为过当的评价,结果是客观的外在存在,行为也不是单纯偏离结果的防卫行为本身,而是包括结果在内的防卫行为整体的整体评价,因此应该先评价结果是否过当,再看行为是否过当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改之,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限度势在必行,但仍要保持适度,考虑正当防卫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及政治效果的统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赵天红教授指出,防卫过度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司法实务的评价问题,司法实务中刑事判决书的写法必须更加重视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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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的议题是“防卫过当的类型”,主持人是国家检察官学院的黄河院长。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明楷书教授强调,不能孤立地考虑正当防卫司法的现状。 这不仅与正当防卫的认定产生偏差的问题,而且与刑事司法整体的观念、体制、环境等密切相关。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黎宏教授认为,过失犯在我国刑法中不能说是防卫过当,既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就不能说是过失犯。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梁根林教授提出,防卫过度的类型化意识有必要存在。 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是防卫过当的典型情况和一般类型,因此根据司法审判对案例正义的要求,学理和司法必须认真处理非典型和例外存在的防卫过当。 作为点评的一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曲新久教授认为,现在的司法实践没有使防卫恢复到原来的过失状态,是因为对罪概念的研究还不深入,故意等同于罪的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王平教授指出,正当防卫是完全合法性的问题,而完全的违法性或非法性,中间有很多过渡形态,即防卫过当形态。 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等有限性和侵害状况的紧迫性,对这些中间形态(防卫过当)给予量刑上的优待成为了正常的现象。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马春晓说,不同学者对防卫类型的解释、主观要件、评价标准等的理解与其基本角度密切相关。 学者在论证道路上虽然不同,但基本上表明了相同的学术价值观和案例研究结论,一致反对司法审判中的“唯结果论”,主张致力于实质性评价防卫过当,改变现在司法实务中严酷的司法认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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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文教授作为总结的一环,正当防卫成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问题,与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密切相关,也与中国重客观轻主观行为刑法的根源有关,《刑法》第20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基本客观,司法 因此,关于正当防卫相关问题的讨论必须综合评价,考虑行为和结果,考虑客观性和行为者的防卫动机、目的等,不能从一个极端转移到另一个极端。

普法:学者共话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文案整理:王芳凯张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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