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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待规范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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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上

年发表的《关于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进一步确定了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但司法实践还有很多争议,其中对“捏造事实”的争论最大,法律和司法解释雷 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建议进一步完善《说明》。

普法: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待规范


一是把“篡改事实”纳入虚假诉讼罪的限制范围。 篡改事实是虚假诉讼中捏造事实的行为之一。 首先,从字面上理解“篡改事实”和“凭空捏造事实”不是同一概念,但两者都在“捏造事实”的范围内。 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显然包括“篡改事实”的行为习惯。 其次,“篡改事实”的结果与虚假诉讼罪的危害结果相当。 如果将篡改事实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可能会导致不合理的认定。 从行为的危害性来看,“凭空捏造”的证据完全是假的,没有相应的事实。 因此,法官很容易找到虚假的事实和证据。 如果篡改事实的虚假证据和真实证据混杂在一起,法官很难分辨真伪。 因为这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审判。 最后,把篡改事实纳入虚假诉讼是有实际必要性的。 篡改事实在虚假诉讼中占很大比例。 如果将“篡改事实”排除在虚假诉讼之外,只会对司法实践中的虚假诉讼的评价更多。

普法: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待规范


二是把“隐瞒事实的一部分”解释为“隐瞒事实”。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主张或处分自己的权利。 因为无论当事人如何主张或处分权利,审判机关都会进行审判。 合理的主张得到支持,不合理的主张被拒绝。 隐瞒一些事实类似于篡改事实,司法机关很难认定事件事实。 两者的区别在于,掩盖事实的一部分是消极的,篡改事实是积极的行为,侵犯了被虚假诉讼罪保护的合法好处。 但是,基于人性的考虑,刑法不能把掩盖事实一部分的行为全部纳入限制范围。 因此,隐瞒部分事实的分类特别重要。 如果隐瞒的事实不是重要事实,如果不太影响案件审理,就不应该列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但如果隐瞒重要事实,损害的结果与捏造事实相同或更严重,就必须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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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界定“事实”所指的范围。 篡改事实和隐蔽部分事实都指行动对象的部分事实。 因此,在定义事实时,可以一起讨论它们。 民事诉讼法通过第三者取消的索赔和申诉他人异议的索赔,减轻虚假诉讼的损害结果。 民法根据侵权责任等实质性制度规定了虚假诉讼应承担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是不容易的,因为这是人性的体现,不需要管制所有虚假陈述和虚假证据。 隐瞒的事实的一部分和篡改事实构成虚假诉讼罪中的事实,通过列举特定的事实来规定并不容易,但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分类。 隐藏或篡改的事实必须包含足够的基本事实,以进行错误的评估,例如法官隐藏另一方履行的部分义务。 隐瞒和篡改的事实包括足以使另一方或第三者失去某种诉讼权,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利益的事实。

普法: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待规范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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