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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保护普通债权人平等参与执行分配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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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绍彬黄志佳

人民法院执行中经常遇到这种现象: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除了每月几千元的工资,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欠很多一般债权人的金钱债务业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明确,很多一般债权人分别向同一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委托不同的执行人执行。 一位执行者以某一事件的名义在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中计入了存款余额,但其余金额不足以清算该事件的债务。 其他案件的申请人是否有权参与这次分配的存款,法院内部有争议。

普法:保护普通债权人平等参与执行分配

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其他案件的申请人有权参与分配。 主要理由如下。

法律规定了一般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是,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执行手续开始后,被执行人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能清算被执行人的财产所有债权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加分配的,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 参加分配申请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结束前提交。 上述现象中其他事件的申请人满足参与分配的所有条件:被执行人是公民。 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是分配的存款,不能清算所有债权。 其他案件的申请人已经取得生效判决作为执行依据。 其提交的执行申请书相当于参与分配申请书。 这是在财产执行结束前申请在交定金之前参加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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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执行金都制定了分配方案,法院的员工人数相对增加。 但是,如果分配者有权要求参加分配,则只能依法保护。 为了平等保护依法取得执行依据的一般债权人的债权,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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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新闻资源的共享和应用程序的执行。 控制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知道该财产不能清算所有债权的执行人执行法院,在交付执行物资之前通过网络执行检查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或其他法院有无其他未处理执行案件, 通过本院或其他法院未处理案件的申请人参与分配或升级和执行网络检察官系统,执行法院将更容易理解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参与的执行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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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重视新闻公开的执行。 人民法院向根据申请或职权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告知已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案件情况,便于评价是否满足参与分配的条件并决定是否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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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优化执行资源的合理采购案件。 为了判断执行者是否能执行法院综合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来清算债权,决定债权人是否参加分配程序,同一法院受理的关于同一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案件最好由同一执行组织执行。 发现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算所有债权的执行法院,协调其他执行法院,或者与其他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由某个法院集中执行决定该被执行人的所有未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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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顺利执行救济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是否允许债权人参与分配,人民法院必须取得书面根据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通知被执行人,其中不服该执行行为者提出异议要求救济,防止法院内部执行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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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保护普通债权人平等参与执行分配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5/19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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