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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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征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体,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条例第一条所称的购买包括购买、进口、自产、赠与、获奖或通过其他方法取得应税车辆并使用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营公司、股份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外国公司及其他公司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及其他单位。 所谓个体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体。
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拖车、农用运输车。
具体征收范围按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宣布。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根据定价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 税率
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宣布。
第六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情况根据下列规定明确。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是纳税人为了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人员的所有款项和价格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的税金。
)纳税人进口私家车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价格=关税纳税价格+关税+费用税
)纳税人自产、赠与、获奖或其他方法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决定。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的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没有正当理由的,按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八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制度。 已经购买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下列规定执行。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员的私人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是免税的。
)安装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国务院规定免税或减税的其他情形的,依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第十条纳税人用外汇结算应纳税车辆的款项时,根据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标准计入汇率,换算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买应纳税车辆时,必须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购买不需要车辆登记登记手续的应税车辆时,必须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征税车辆,必须在购买之日起60天内申报纳税。 进口自用征税车辆,必须在进口之日起60天内申报纳税。 用自产、赠与、获奖或其他方法取得应税车辆,为自用应税车辆的,必须在取得之日起60天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的税金必须一次付清。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向公安机关的车辆管理机构进行车辆登记登记之前,必须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必须保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说明或免税说明,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登记登记手续。 没有完税说明或者免税说明的,公安机关的车辆管理机关不得办理车辆登记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的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 公安机关的车辆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登记的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没有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命令补充缴纳。 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的车辆管理机构暂时扣除纳税人的牌照。
第十五条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用途变更等理由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通过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登记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六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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