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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盗伐林木行为能否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2阅读:

本篇文章1302字,读完约3分钟

基本事件: 年3月,徐某因经济拮据,在附近村庄把别人种的树木冒充自己和自己家人的全部,在树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卖给了收件人吉某。 其中第一次有24棵白杨的容积是。 第二批八株被伐杨树的容积为5.08立方米,一株被伐椿的容积为0.18立方米。 第三次是树的主人立即介入公安机关介入搜查,吉某知道被骗了,六棵杨树没有被砍伐。 两次砍伐的树木鉴定价值4800余元,徐某共计受益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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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分歧: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以砍伐森林嫌疑立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嫌疑提起公诉,关于案件审理中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四种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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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理由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结构,徐某有欺诈行为→ 吉某错误的认知→ 吉某根据错误的认知处置财产→ 徐某取得财产→ 吉某受到了财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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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砍伐森林罪。 理由是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森林资源破坏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全部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多的,我国刑事 相关森林法律法规中林木外延比较广,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徐某前两次砍伐森林共计约16.5立方米,第三次砍伐未遂,远远超过数量,数量接近巨大(数量大以2到5立方米为基准。 庞大的数量以20立方米到50立方米为基准,构成砍伐森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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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徐某两次砍伐森林的价值超过4800元,第三次盗窃未遂,盗窃罪金额大则符合多次标准,构成盗窃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违反盗窃罪和诈骗罪,是想象竞争犯的,应该选择重罪惩罚。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法定最低刑、附加刑不能区分哪个轻,但江苏省关于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明显高于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因此应该选择盗窃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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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如下:

首先,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结构,但在本案中吉某被徐某骗失去了8200元,前两次被骗可以拿到树木销售,是民法范畴的善意取得,第三次因为被骗没有拿到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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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解决盗窃罪中有罪的刑罚大致适用。 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砍伐别人的林木,侵害的法益是别人的财产权,侵害别人的财产权,破坏森林资源。 林木是财产,本案中徐某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最终实现的是林木的经济价值,其行为危害主要体现在林木全权者对财产全权的侵害上,因此砍伐林木的行为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将砍伐的林木盗窃所得的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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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刑法在规定砍伐森林罪的第345条第1款和规定盗窃罪的第264条之间形成刑法理论上的包容性法条竞争关系,根据刑法理论上解决包容性的法条竞争关系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即砍伐森林罪是特别法条 一个行为满足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的,适用特别法条,只有行为不具备特别条款规定的完全犯罪构成的,适用普通条款。 本案中徐某盗伐的是远离村居的大河堤防上的44棵树,负责人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调查机关没有确认这44棵树是否在县级保护林地范围内,在审查起诉环节聘请2名林业工程师验证堤防上的树木并进行现场g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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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说,检察机关最后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的方法是合适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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