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公益 >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3阅读:

本篇文章7945字,读完约20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5号

现在发表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从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总理李克强

年12月22日

关于国务院撰改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如下。

一、第三条评级:制定规章,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配置,立法明确的立法大体上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该部门的权力或减少该部门的法定职责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追加第二、一条,作为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的法律补助规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党中央或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同行党委(党组)报告。

将第三、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项评级是:制定规则,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对政府职能宏观调控、市场监督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将第四、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项评级是:省、自治区、设有直辖市和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事业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制定地方政府规则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区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第三项,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设有直辖市和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的提案。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项评级变更为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省、自治区、设有直辖市和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招募的规章制定项目的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项评级是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设有直辖市和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就业计划的指导。 关于纳入年度规章制定事业计划的项目,负责起草事业的单位必须抓紧事业,根据要求报告该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另外,作为第二项,法制机构必须立即跟踪了解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则制定的执行情况,加强组织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除需起草规章,依法保密外,必须向社会公布规章草案及其证明等,征求意见。 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通常在30天以上。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可将第十三条第四款改为第十五条第三款,起草专业性强的规则,吸收相关行业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委托相关专家、教育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起草。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起草规则,关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经济社会迅速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社会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起草的规章有重大利益调整或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很大影响,需要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听证会是按照以下步骤组织的。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听证会公开,起草机构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30天发表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复印件。

)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构、组织和公民有权对起草的规则发表问题和意见。

)听证会必须制作笔录,忠实记录发言者的第一观点和理由。

)起草机构必须认真研究听证会上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提交审查时,必须证明听证会意见的解决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评级规定提交审查的证明必须证明规定的必要性、规定的第一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解决情况等。

第四项评级进行了更改,使得相关资料包括规范的行业现实状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意见、听证会笔录、调查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等。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第18条改为第19条,规章发送审查改为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法制机构首先审查从以下方面提出审查。

)是否符合本条例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

)是否满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与有关规章协调,有无联系

)有关机构、组织、市民对规章提交审查的第一个问题的意见是否得到正确解决

)是否满足立法技术的要求

)需要审查的其他复印件。

,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规章发送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延期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或发生重大变化的

)有关机关或部门对发送规章审查规定的主要制度有很大争议,起草机关没有与有关机关或部门充分协商的

)未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提交审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将十二、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法制机构可以审查或修订规则并提交其证明书等向社会发表意见,征求意见。 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通常在30天以上。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合并十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在规章的发行审查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情况下,法制机构应该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各种形式。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规章的发行审查有重大利益调整或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很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起草机构在起草中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该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举行听证会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十四、二十四条的评级,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对规章发行审查相关的第一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关应当协调一致,努力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的几个事项,法制机构可以委托相关专家、教育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进行判断。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将第一个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立即报告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或者报告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十五、第二十九条的评级,法制机构必须根据有关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评级,形成草案评级改稿,并向本部门的首长或总督、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知事提交签名命令后公布。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将十六、第三十一条的评级变更为在部门规章签字发表后,立即刊登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新闻网以及全国发行的报纸上。

地方政府规章公布后,立即刊登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新闻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复印件是标准复印件。

如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则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提出解决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解决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违反其他上位法规定的,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省、自治区人民政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十八、第三十七条的撰写,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设有直辖市和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全面改革的深化、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的规定,立即组织规章整理工作。 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对于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则,必须立即修订或废除。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追加十九、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设有直辖市和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立法判断有关规则或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将判断结果作为编纂、废除有关规则的重要参考。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第37条第2款改为第39条第1款,规章的修改、废除程序变更为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增加 项,作为第二项:规章修改、废除后必须立即公布。

还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副本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评级。

本决定自年5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的撰写,再次发表。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发表于年12月2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撰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第一条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则无效。

制定第三条规则,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配置,立法明确的立法大体上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该部门的权力或减少该部门的法定职责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补助规则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党中央或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同行党委(党组)报告。

制定第五条规则,必须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同时规定保障其相应权利和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则,在必须体现行政机关职权和责任统一的大体上,必须赋予相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同时规定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制定第六条规则,必须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督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转变。

制定 规则必须符合简化、统一、性能的大体,相同或类似的功能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规定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七条规章的名称通常称为规定、方法,但不得称为条例。

第八条规章用语必须正确、简洁,条文复印件必须确定、具体、可操作。

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规定的复印件,规章几乎没有重复规定。

除了复印多而杂乱的情况以外,规则通常不划分章节、从句。

第九条国务院关于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一些事项,制定行政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制定规则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制定规则。

有前款规定情况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二章立项

第十条国务院部门内设置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有必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告立项。

省、自治区、设有直辖市和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事业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制定地方政府规则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设有直辖市或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立项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设有直辖市和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的提案。

第十一条提出规章制定的立项申请,必须证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要处理的第一个问题、要确立的第一个制度等。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省、自治区、设有直辖市和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判断和论证了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的提案,本部门、该级人民政府的年度规章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年度规章制定事业计划必须决定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设有直辖市和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执行年度规章制定事业计划的指导。 关于纳入年度规章制定事业计划的项目,负责起草事业的单位必须抓紧事业,根据要求报告该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法制机构必须立即跟踪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事业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组织的协调和指导。

年度规章制定事业计划正在执行中,可以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调整,必须对增加的规章项目进行补充论证。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设有直辖市和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国务院部门可以明确由其一个或多个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明确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省、自治区、设有直辖市和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明确其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起草规章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构、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意见听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起草 规章时,除需要依法保密外,必须向社会发表规章草案及其证明书等,征求意见。 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通常在30天以上。

可起草专业性强的规则,吸收相关行业专家参与起草,或委托相关专家、教育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起草。

第16条起草规程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不要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产生重要影响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起草的规章有重大利益调整或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很大影响,需要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听证会是按照以下步骤组织的。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听证会公开,起草机构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30天发表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复印件。

)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构、组织和公民有权对起草的规则发表问题和意见。

)听证会必须制作笔录,忠实记录发言者的第一观点和理由。

)起草机构必须认真研究听证会上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提交审查时,必须证明听证会意见的解决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七条起草部门的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有密切关系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地方政府规章,与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或者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机构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 经过充分协商得不到一致意见的,起草机关在报告规章草案发送审阅时必须证明情况和理由。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第十八条起草机关应当将规则提交审查及其证明书、规则提交审查第一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按规定提交审查。

提交审查的规章必须由起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名。 几个起草机构共同起草的规章必须送交审查,由那几个起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名。

规章发行审查的证明书必须证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首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解决情况等。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规范化行业的现实状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意见、听证会笔录、调查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审查

第十九条规章的发行审查,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法制机构首先审查从以下方面提出审查。

)是否符合本条例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

)是否满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与有关规章协调,有无联系

)有关机构、组织、市民对规章提交审查的第一个问题的意见是否得到正确解决

)是否满足立法技术的要求

)需要审查的其他复印件。

第二十条规章的发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延期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或发生重大变化的

)有关机关或部门对发送规章审查规定的主要制度有很大争议,起草机关没有与有关机关或部门充分协商的

)未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提交审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将与规章审查或规章审查有关的第一个问题发送给有关机构、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法制机构可以审查规章、向社会发表改稿及其证明书等,征求意见。 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通常在30天以上。

第二十二条法制机构应当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构、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在第23条规章审查涉及重大好处调整的情况下,法制机构应该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各种形式。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规章的发行审查有重大利益调整或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很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起草机构在起草中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该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举行听证会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第二十四条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对与规章审查相关的第一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关应当协调一致,努力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的几个事项,法制机构可以委托相关专家、教育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进行判断。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将第一个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立即报告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或者报告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第二十五条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机构协商后,审查规章的发行审查,形成规章草案和草案的证明。 证明应该包括制定规章处理的第一个问题、确立的第一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规章草案和证书由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向该部门或该级人民政府提出关于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的规章草案,由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向该部门或该级人民政府提出关于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决定和宣布

第二十七条部门规章应当由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必须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审议第28条规章草案时,可以由法制机构证明,由起草单位证明。

第二十九条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会议的审议意见制定规章草案,制定草案,向该部门的首长或总督、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知事提交签名命令并公布。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第三十条发布规章的命令必须注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编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长或总督、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知事的签名和发布日期。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长共同签名发表,采用主办机构的命令编号。

第三十一条部门规章公布后,立即刊登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新闻网及全国发行的报纸上。

地方政府规章公布后,立即刊登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新闻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复印件是标准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规章必须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但是,如果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明确以及公布后不马上施行就会妨碍规则的实施,可以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第六章说明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决定具体含义的情况

)规章制定后发生新情况的,需要决定适用规章的根据的。

规章解释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关参照规章提出审查程序,征求制定机关批准后发表。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规章必须在公布之日起30天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申报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构申报。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提出解决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解决。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违反其他上位法规定的,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省、自治区人民政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第七章附则

根据第三十六条法律由没有规则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设有直辖市和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和上位法的规定,立即组织规章整理事业。 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对于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则,必须立即修订或废除。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设有直辖市和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在立法有关规则或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后判断,将判断结果作为编纂、废除有关规则的重要参考。

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第三十九条规章的修改废除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规章改废后,必须立即公布。

第四十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民族文版、外语版的规章集,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热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最新2017版)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03/45805.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