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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撰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策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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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撰改的决定》已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已公布,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大

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撰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策

(年12月29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了如下修订。

将第五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评级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社会保险基金按社会保险类别结算、结算,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评级,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合并结算和计算外,其他各社会保险基金按社会保险类别结算和结算。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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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合并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预算以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社会保险项目编制。

本决定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撰写并重新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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