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撰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策
本篇文章440字,读完约1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撰改的决定》已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已公布,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大
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撰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策
(年12月29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了如下修订。
将第五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评级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社会保险基金按社会保险类别结算、结算,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评级,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合并结算和计算外,其他各社会保险基金按社会保险类别结算和结算。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除了合并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预算以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社会保险项目编制。
本决定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撰写并重新发表。
标题:热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撰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策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03/45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