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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2018版)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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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撰改等四项法律的决定》已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已公布,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大

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10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由年2月24日第12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关于撰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的决定》第1次修改由年12月29日第13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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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代扣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和获得其他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司)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

个人独资公司、合作公司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公司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

本法所称居民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或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公司。

本法所称非居民公司,是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在中国境内不存在实际的管理机关,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关、场所的情况下,或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关、场所,但从中国境内得到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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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居民公司必须对来自中国境内、国外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时,必须对其设置机构、场所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以及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该设置机构、场所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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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设立了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设置的机构、场所实际无法联系的,它必须就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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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是25%。

非居民公司取得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公司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的收入、免税收入、各扣除及允许填补的上年度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征税所得额。

第六条公司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是收入总额。 包括:

)销售商品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权益性投资收益,如股息、股息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专利权录用费收入

)领取捐款收入

)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下列收入是不征税的收入。

)财政资金

)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存款、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公司实际发生的与获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包括价格、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款支出在年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允许结转后3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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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

)公司所得税

)税收滞纳金

)罚款、罚款和没收的财产损失

)本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款支出

)赞助支出

)未确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获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允许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

以下固定资产不能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采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法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的固定资产

)全额提取了持续采用折旧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个别评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不从折旧中扣除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公司扣除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以下无形资产不能计算摊款扣除。

)自己开发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不得从摊款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的,允许扣除。

)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费用

)其他应作为长时间可收回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价格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公司采用或销售库存,允许按规定计算的库存价格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公司转让资产,允许该资产净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公司汇总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的,其境外营业机构的损失不得扣除国内营业机构的利益。

第十八条公司纳税年度发生的损失,允许结转到下一年度,用下一年度的收入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公司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如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专利权录用费所得,收入全额为征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收入扣除全额净资产后的余额作为征税所得额。

)其他收入参照前两个规定的做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税务解决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财务、会计解决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按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扣除减免和扣除的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公司取得的下列所得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扣除限额是该所得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在今后5年内,可以按每年扣除限额扣除当年可扣除税额后的余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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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征税收入。

(二)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在中国境外发生但与该机构、场所实际联系的征税所得。

第24条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管理的外国公司分配的来自中国境外的股息、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外国公司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该所得负担的部分,作为该居民公司扣除对象外所得税,本法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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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要点,鼓励迅速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公司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下列收入是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公司间的股息、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公司从居民公司获得该机构、场所和实际相关的股息、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下列所得,可以免除、减税公司的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牧畜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从事国家要点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收入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符合第二十八条件的小型微利公司按20%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国家需要要点支援的高新技术公司以15%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司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共有的部分,可以决定减税或者免除。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免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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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配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公司从事国家需要要点支持和奖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公司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加快折旧。

第三十三条公司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获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少收入。

第三十四条公司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扣除。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公司所得税专业优惠政策,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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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源泉扣除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公司为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给人的扣除义务人。 税金从扣除义务人支付或到期时应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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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关于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为扣除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扣除的所得税,扣除义务人未依法扣除或者无法履行扣除义务的,由纳税人缴纳给收入发生地。 纳税人没有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付款人支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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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金,必须从代扣代缴之日起7天内缴纳到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扣缴公司所得税报表。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公司与其利益攸关方之间的业务交易与独立交易基本不一致而减少公司或其利益攸关方的应税所得或所得数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的方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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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其有关人员共同开发、转让无形资产,共同提供、接收劳务产生的价格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按照独立交易进行大体分配。

第四十二条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相关人员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大致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公司协商确认后,完成预约定价的安排。

第四十三条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书时,关于与相关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易,应当附上年度相关业务交易报告。

税务机关进行相关业务调查时,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与相关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公司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公司不提供与其相关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易资料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其相关业务交易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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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居民公司,或者居民公司和中国居民管理的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设立的公司,为了合理的经营需要没有分配或者减少利润的,上述利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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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公司从其利益相关者那里收到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产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四十七条公司实施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税收入或所得数额的,税务机关有权用合理的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充征税的,应当补充征税,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加利息。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公司以公司注册登记地为纳税场所。 但是,注册地址在国外的情况下,以实际的管理机关所在地为纳税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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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时,必须汇总计算并缴纳公司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公司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场所。 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其主要机构、场所集中缴纳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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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公司取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扣除义务人的所在地为纳税场所。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公司之间不得合并缴纳公司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公司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是从公元1月1日到12月31日。

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结束经营活动,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间不足12个月的,应当将其实际经营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公司依法清算时,必须在清算期间编制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公司所得税按月或季度预付。

公司必须在月或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付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付税金。

公司必须在年度结束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清算,清算应纳税的退税。

公司提交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书时,必须按照规定附上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公司在年度中间结束经营活动的,必须在实际经营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当期公司所得税结算。

公司在注销登记前,必须就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 收入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换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金。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在本法颁布前批准设立的公司,根据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低税率优惠的,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可以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的,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本法实施后也可以享受到期满,但得不到利益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实施年度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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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置的迅速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经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别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的国家需要要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公司,可以享受过渡性的税收优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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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确的其他奖励类公司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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