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本篇文章1602字,读完约4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已公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大
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买税法
(年12月29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拖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体是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不按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购买,是指通过购买、进口、自产、赠与、获奖或其他方法取得应税车辆,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不重复征收。 已经购买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10%。
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是应纳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的。
第六条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根据下列规定明确。
)纳税人购买自用征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人员的所有款项,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纳税人进口自用征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纳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支出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征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根据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征税车辆的销售价格明确,不包括增值税的税金。
)纳税人通过赠与、获奖或其他方法取得自用征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以购买征税车辆时的相关证明书中记载的价格明确,不包括增值税的税金。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低,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纳税人用外币结算应纳税车辆的款项时,根据纳税申报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格折扣人民币支付税金。
第九条下列车辆免除车辆购置税。
)根据法律规定应免税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用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悬挂紧急救援专用牌照的国家综合消防救助车辆
)安装了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城市巴士公司购买的巴士、电车、台。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免减税或其他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备案。
第十条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必须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购买不需要进行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时,必须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购买应纳税车辆的当天。 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天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登记登记之前,必须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登记登记时,必须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免税电子新闻核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新闻,核对无误后依法进行车辆登记登记。
第十四条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用途变更等理由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必须在进行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第一次申报纳税时明确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年扣除10%。
第十五条纳税人向车辆生产公司或者销售公司返还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返还车辆购置税。 退税额以应纳税的钱为基准,从纳税之日到申请退税之日,每年扣除10%。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新闻化等部门必须建立征税车辆新闻共享和事业合作的机制,及时与征税车辆交换纳税新闻资料。
第十七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法自去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废止。
标题: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03/458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