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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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不动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计划方法取得土地采购权的,转让不动产时,应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报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允许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办理土地采用权转让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采用权转让金。
北京德坤瑶医院和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橡胶食品厂建设用地采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北京0109民初2085号
原告:北京德坤瑶医院,居住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冯村商业街嘉园。
法定代表人:覃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
被告: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居住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葡萄口南。
法定代表人:邓某,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
第三者: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居住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6号。
负责人:舒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德坤瑶医院(以下简称八尾医院)和被告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以下简称植物胶厂)、第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门头沟国资委)的建设用地采用权纠纷事件, 本院于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瑶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訳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植物橡胶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第三者门头沟国资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参加法院诉讼。 这件事现在审理结束了。 瑶医院向我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植物胶厂立即将其名下的北京市门头沟区6号涉案土地采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到瑶医院名下,要求将土地采用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从计划工业用地转让,变更为医疗用地。 事实和理由: 2009年3月10日,姚医医院和植物橡胶工厂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甲方植物橡胶工厂承诺以有偿转让体育北路6号不动产和土地采用权的方式转让给乙方姚医医院。 自2007年签约以来已超过9年,涉案房屋所有票和土地任用票及国有土地任用票的权利仍在植物橡胶厂名之下,而且土地性质仍在拨号,至今未变更转让。 植物橡胶工厂至今没有按照约定将房屋和土地的采用权转让给瑶医院,严重违反合同。 门头沟国资委员会收到原告支付的所有转让价款后,至今没有按照约定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瑶医院由于没有取得录用权的说明,至今无法建设涉案土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要起诉。 植物凝胶工厂主张我方与原告方面合作解决相关纠纷。 姚医医院当时提议将土地性质变更为高新技术公司的用地,因此没有进行后续手续。 现在,我方同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与原告合作处理相关事项,但我方不能直接办理用户及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的变更手续。 门头沟国资委员会表示,我们公司是植物橡胶厂的高级主管部门,我方意见与植物橡胶厂的意见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量证明。 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由本院确认并卷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11月22日,门头沟国资委和瑶医院签订了《意向书》,其中门头沟国资委(甲)同意以有偿转让体育北路6号占地面积约20亩的国有土地采用权的方式提供给瑶医院(乙) 支付方法是,甲方门头沟国资委向乙方瑶医院支付500万元保证金后,尽快办理国有土地录用票等相关手续,手续费由乙方瑶医院承担。
2008年10月20日,门头沟国资委向门头沟区政府报告了《北京天源植物橡胶厂的修缮计划》,根据修缮计划,计划将公司的不动产和土地的采用权转让为目标,转让价格为1200万元(资产的判断价值低于600万元)
2009年3月10日,姚医医院和植物橡胶厂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甲方植物橡胶厂承诺以有偿转让6日不动产和土地采用权的方式转让给乙方姚医医院。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1442.89平方米,证号:京房票门国字第xx**号土地面积13021.69平方米,证号:京门全国用( 2004画)字第00717号,转让价格1200万元。 答应向乙方瑶医院支付首付1000万元(含500万元保证金),将不动产和土地采用权变更为瑶医院名称10天内向瑶医院支付余款。 甲方植物凝胶工厂按规定办理土地采购权转让手续,承担土地出让金及转让方应支付的转让税金及不动产土地变更转让相关手续,本协议签订后2009年12月31日,甲方植物凝胶工厂根据乙方尧医院的要求转移现有公司, 乙方应协助办理不动产土地变更手续,实现本转让后,保证该土地按计划建设瑶医院,不得用于其他建设。
2010年8月30日,姚医医院与植物橡胶厂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于市政扩张,涉案土地减少830.04平方米,现有土地面积12191.65平方米。 协议单价减少921.54元,共计77.5万元,标的物价款改为1122.5万元。
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瑶医院将于2007年11月28日向门头沟国资委支付500万元保证金。 2010年10月14日向门头沟国资委员会支付500万元。 年5月2日向门头沟国资委员会支付122.5万元。 共计1122.5万元,所有土地出让金均已结清。
根据2011年8月19日发行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源植物凝胶厂地转让协议会议记录》,2011年5月7日门头沟国资委、植物凝胶厂出资人京门中心及尧医院参加会议,北京 京门中心向植物橡胶厂指导现有资产处置业务,保证在2011年5月31日前将植物橡胶厂地移交八尾医院。
2011年10月13日,姚医医院与植物凝胶厂及门头沟国资委员会签订了《移交名单》,植物凝胶厂承诺将工厂房屋土地交给姚医医院管理采用。 后植物胶厂将体育北路6号国有土地及住宅权利证明书交给尧医院。 《国有土地任用票》和《房屋全票》中现在明确记载的涉案土地任用权人和房屋每个人平均都是植物橡胶工厂,任用权类型是拨号,用途是工业用地。
另外,从2009年开始的年间,门头沟区政府多次召开研讨会,要求尽快处理姚医医院涉案的土地遗留问题。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论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接受咨询,瑶医院讲述了一、涉案土地和房屋的现状。 涉案土地的一些厂区已经交付,但未用于医院经营,其他一些厂区由门头沟国资委出租给其他公司,收益由门头沟国资委全部归属。 2012年7月,由于涉案土地的一部分房屋被强制拆除,实际房屋面积与房产证登记不一致。 二、关于相关手续的处理。 现在涉案的土地用途是工业用地,该医院不能建设和经营,土地用途变更为医疗用地后需要进行医院的建设和经营。 被告和3人客观地协助相关手续,但现在土地来源被拨号,由于政策的原因不允许国有土地的采用权交易,国土部门不能通过正规手续处理,因此向法院申诉。
我院致函北京市计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案情况咨询了需要办理土地采购权手续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土地转让金额等。 联系了好几次,审理期间没有回复。
本院咨询姚医医院后,反复要求履行诉讼协议,未要求解除合同。 姚医医院表示,与公司改革过程有关的土地采购权处置与以前传达的土地采购权转让不同。 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方法改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如果与公司改革有关的土地已经有偿采用或需要转让或租赁,不进行处置批准,直接市、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国有公司改革意见》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国有公司的改革事业由改革公司的出资人组织实施,改革公司的出资人自行制定改革方案 … … 翻修方案通常应该包括以下复印件: … … 3、改革的方法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采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及商标处置方案) … …
我院关于姚医院要求变更土地采用权用途的诉讼请求,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需要变更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征得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报告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变更土地用途的,在申报前,必须征得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因此,瑶医院的这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解决范围。
关于姚医医院要求转让土地采购权类型及变更为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不动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方法取得土地采购权,转让不动产的,依照国务院规定,核准权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允许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办理土地采用权转让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采用权转让金。 根据上述规定,对通过划拨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必须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解释不能变更土地用途的,瑶医院依然重复诉讼请求,要求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植物橡胶厂和门头沟国资委员会同意与瑶医院合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现在土地采办 为了办理土地采用权转让手续,相关行政部门未审查,未签订行政机关的职权。 姚医医院要求植物橡胶厂直接将其名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到姚医医院的名义,还没有履行条件,本院不支持。
综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德坤瑶医院的诉讼请求。
事件的受益费为八万九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德坤瑶医院承担。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诉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复印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张恒
人民陪审员陈国翠
人民陪审员王应婵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官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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