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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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布判决之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由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 )北京02民终87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甲源县粮食局退休工人,住在河北省张家口市甲源县小厂镇。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1 (郭某之子),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甲源县交通局项目部主任,住在河北省张家口市甲源县平定堡镇人民街东交通局家属楼。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瑶医院,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法定代表人:覃某,院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坤瑶医院,居住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冯村商业街嘉园。
法定代表人:覃某,院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郭某1是被上诉人北京瑶医院、北京德坤瑶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丰民初字第17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中,郭某、郭某1表示自己撤回上诉,服从一审判决,于年9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郭某、郭某1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就必须允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郭某、郭某1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益费4939.5元,免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长白松
评委王磊
评委刘慧慧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袁芳
书记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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