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4)(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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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 [/S2/] 4 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解决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也不解决。
周某、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书
( )最高法行赔偿申5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住在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管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政府,居住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市市长。
复审申请人周某向贵州省都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都均市政府)申诉土地征收行政赔偿案件,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行赔偿结束240号行政赔偿裁定,申请本院复审。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审查本案,现在审查结束。
周某向本院申请复审,1 .贵州省都匀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均国土资源恢复〔〕8号文件证明,案件的征收行为没有被征集批准专门机构依法批准。 2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编制的黔南府行复决字〔〕30号、31号、32号、33号行政复议决定被取消的方案参与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及征收公告批准的,都匀市政府的征收行为侵犯了周某的财产权,因此赔偿 要求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黔行赔偿结束240号行政赔偿裁定,依法重新审查本案。
我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周某单独提出本案行政赔偿诉讼是否满足法定的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 (五)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如果加害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被确认为违法 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解决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也不解决。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资料,案件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收公告的批准根据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取消,但就案件涉及复议决定提出的行政诉讼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案件 一审由周某单独裁定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驳回起诉,二审维持一审裁定,不冤。
综合认为,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德申
陪审员杨军
陪审员乐敏
2019年9月11日
法官助理张林波
书记官古函馆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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