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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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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获得不当利益,遭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归还不当利益。

甘肃源霖水解决设备工程有限企业、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分行不当利益纠纷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 )最高法民申532号

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源霖水解决设备工程有限企业。 居住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企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委托梁某、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银行株式会社金昌金川分行。 居住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代表人:孙某,该分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省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兰州银行株式会社金昌分行。 居住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代表:杨某,该分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省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居住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企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省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1,汉族,住在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金昌市绿创环境保护有限责任企业。 居住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该企业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代某,住在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

一审第三人:上海浦东快速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城分行。 居住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代表人:牛某,该分店经理。

复审申请人甘肃源霖水解决设备工程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源霖企业)由被申请人兰州银行株式会社金昌金川分行(以下简称金川分行)、兰州银行株式会社金昌分公司、兰州银行株式会社、张某1、金昌市绿创环境保护有限责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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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霖企业申请复审,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第6项的规定复审本案。 事实和理由:金川分行的扣除行为符合不当利润的构成要件时,必须承担返还责任,原判决认定金川分行不承担责任错误。 (1)金川分行对绿创企业的债权没有到期,无权扣除涉案金。 金川分行和绿创企业的借款合同确定约定债权于年3月25日到期,到期日不反复返还贷款本金。 提前还款必须提前五个员工的书面申请得到贷款人的同意。 提前还款还按原来的借款利率计提利息。 但是,双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提前还款手续。 因为这个金川分店的扣分行为没有合法的基础。 金川分行扣除绿创企业账户的款项,不应该包括绿创企业非法取得的款项。 金川分店因源霖企业的汇率行为而得到意外的利益,源霖企业受到损失,其扣除的钱是源霖企业外汇汇来的钱,利益与损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将源霖企业的钱分为有无自己的法律依据,金川分店不当得利。 不当利益返还责任和侵权责任竞争的情况下,源霖企业可以选择行使。 (二)金川分行认为,知道误汇事实依然被扣除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大体上是金川分行不承担返还责任是不公平的。 源霖企业在发现误汇事实的那天通知金川分店,要求冻结,但金川分店在通知的那天提款了。 金川分行因源霖企业的失误汇,逃避了应受的绿创企业经营恶化而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源霖企业蒙受损失,失去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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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是复审案件,必须按照复审申请人的复审申请事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绿色创企业在金川分店开设的账户是金川分店作为金融机构提供给顾客的金融服务,绿色创企业汇款给金川分店的账户是绿色创企业对黄金的占有形式。 绿创企业因源霖企业的误汇行为而占有黄金,获得了黄金的支配权。 原审中金川分行提供的贷款还款通用证书上加盖了绿创企业的财务专用章,金川分行并没有自行扣除绿创企业账户的款项。 绿创企业提前偿还金川分行贷款。 金川分行的提款行为基于与绿创企业的借款关系和绿创企业的早期还款行为,源霖企业申请再审的金川分行没有提款权限的理由不成立。 金川分行从绿创企业账户提款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因此获得了不当利益。 原判决认定金川分店不承担不当利益返还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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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说,源霖企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第6款的规定。 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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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甘肃源霖水解决设备工程有限企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纪忠

陪审员杨卓

陪审员欧海燕

2020年2月28日

法官助理赵静

书记官王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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