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民法典》与著作权法的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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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提要: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是必要的,是及时的。 法律的评级必须多次改变科学和理智 现在著作权法的撰改工作,必须客观地认知和评价现在的著作权法,认识现在的修法背景,确定修法的首要任务以及撰改的大体和目标。 著作权法的撰改体现了《宪法》观念的主导作用,应该以《民法典》为理论指南和法律基础。 关键词:民法知识产权著作权法数字经济意义自治作者 前言 2012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据国家版权局起草的著作权法发表了改稿,征求社会意见。 从那以后,在其内部就一个草案征求过意见,外界对修改工作寄予了期待。 现在,司法部的审议原稿直接提交立法机关进入审议进程。 关于8年左右的2稿,审议中的撰改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人表示失望和困惑。 省略了撰改稿细目的具体设计和安排,本文仅对著作权法律立法、修法的背景和任务,就《民法典》与法律撰的关系提出了以下简要意见。 一、著作权法的时代背景和撰改目标 前后两稿的差异,很明显是修订法目标和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的根本原因。 这次发送审查中反映的修法思想和整体安排等根本问题,应该讨论。 这个立法机关的审议不仅应该关注具体的制度、个别条文、法律用语、好处的取舍等局部问题,还应该关注基础性、全球性的问题。 本文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实务委员会从基础和战术出发,探讨根本、系统的重新审视、通盘考虑、认真的设计。 现行著作权法的起草工作,经过11年,在此期间绊倒,中断时继续,于19901991年发行。 2001年为加入世贸组织做了一些改变 2010年执行了世贸组织诉讼判决,因此进行了简单修订。 回顾起草工作,尽管有四位法学家参加,但我曾向余柔、江平等教授寻求指导。 但平心而论,总体上依然缺乏历史传承,理论支持不足,制度裁量不足,实践经验不足。 起草小组怀着热情和责任感,全力行动 另一方面,经常关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政方针,解释体臭理论界的改革 另一方面,努力学习包括国际条约、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制度在内的外部知识 加上两次评级改革,概括起来有非常无知的立法、被动的修法的意思。 因此,严格来说,这个著作权法是为了发行30年来的第一次自主和实质性的修改。 另外适合民法典的发布,所以更辛苦,认真设计,有事情要做。 法律修改是科学研究 要多次具有科学精神,重视事实,重视逻辑,重视问题意识。 法律修改也是技术创造,是很多复杂的社会工程设计。 无论是自然工程还是社会工程的设计,都必须多次具有技术理性,尊重自然法则,尊重经济法则,尊重人性。 科学和理性是常识,是深入骨髓的现代意识和普遍价值,既不神秘也不多也不杂,但真的不容易做。 工程设计必须有明确明确的目标任务、节奏比较有效的施工程序,以及严格的测量和可检查的标准。 施工有蓝图,竣工有检查 法律修改的核心是首先确定修法的背景,决定修法的任务。 修改的前提是,一是对现在法律这个设备的历史和现状有客观的认知和评价,心里有数。 二是对修法面临的技术、经济、社会、法律问题和国际环境以及快速发展趋势有冷静的认知,实现眼睛有工作。 没有这两个前提,法律的撰改就没有基础和方向,不能设定指标确定、认知统一的任务,也没有衡量修法优劣和成败的标准。 立法机关的审议必须参考修法蓝图,以宏观目标为纲,探讨检查制度的安排和细节设计是否满足目标要求。 判断改造后的新设备是否能适应将来的需要 因此,法的修订目标和修订质量才是衡量修订法实务的真正系数,是首要问题。 (1)需要客观认知和评价现行著作权法的历史和现状 第一,关于时代属性,关于基因和血统,现行著作权法基本上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产物。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全面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等观念,启典地义、根深蒂固、深入人心。 著作权法脱胎换骨于计划经济时代,那时的经济体制已经处于变革的过程中,但经济社会的大政似乎很古老,计划大致深入骨髓,不能挑战。 改革的前景不明确。 从国家领导人到社会公众,改革的大方向是什么? 如何快速发展? 你怎么计划? 你长时间摸石头过河吗? 在此背景下,起草者和立法机关都是无知的 受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的培养滋养,著作权法从起草到审议,再从发布,从事实思维工具到价值评价标准,都浸润了依赖于其扎根、发芽、培养、诞生的社会条件。 因此著作权法的计划经济时代特征是不可忽视的基本事实。 第二,著作权法颁布时,中国还是农业社会,工业化尚未完成。 中国落后于发达国家整整一个时代 法律起草中很多人最直接、最有习性地考虑的产业背景是以政府经营的新闻杂志等出版机构为中心的以前就流传下来了印刷出版业。 印刷术还处于古腾堡的机械设备阶段,数字技术出版技术还没有出现。 知识界的想法还停留在杀青付梓等天工开物式手工坊的雕刻技术习性上。 公众的著作权意识接近原始,在中国,没有几个身体知道著作权实际上是由很多功能构成的非常多的杂多开放的财产形态。 作者心中没有与出版社平等的观念 我记得上世纪80年代冯其庸先生在文物出版社出版的旧作品。 在香港出版社的相中,冯先生实际上问我文物出版社能不能批准。 人们自然地投稿书籍报纸,作品全部被提交,从出版社支付稿费是著作权的唯一和所有,稿本当然也想归出版社所有。 在这种背景下,起草和审议法律参与者的知识积累、见识、著作权认识和控制立法技术的能力,不足以掌握未来变革社会的诉求。 第三,著作权法颁布时,中国还是一个相当封闭的社会。 1992年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但对国家和社会、国民个人、外部世界的理解在历史、现实、实践体验、思考认识上都极为有限。 整个社会在各个方面都显示出封闭性 其中封闭的精神文化封闭了人的思想,比物质铜墙铁壁更严格。 皮名举不读中国历史不知道中国的伟大。 如果是不读西方历史不知道中国落后的一百年前,三十年前使用也不过分。 我们囿于计划经济的余音,以轻经济,无视文学、艺术、电影、电视剧等创作和生产活动所具有的经济属性,没有充分认识到发达国家的娱乐业是产生巨大财富的经济产业,激励文化创作和生产的机制是其本来的作用 中外著作权贸易以长时间购买为主,我国没有与国际社会平等的著作权交易能力,没有做好融入国际社会的物质、文化、思想和制度准备。 (二)认识到目前修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和迅速发展趋势 从1990年到现在,30年来,中国社会的上述基本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 第一,在邓小平的推动下,中国建立了市场经济。 第二,我国摆脱了2000多年农业社会的束缚,工业化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建立了世界上最完善的制造业体系,被推荐为世界工厂,进入了数字经济阶段,开创了创新迅速发展的新时代。 第三,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上融入国际社会,成为国际经济社会的重要一员。 面对世界,世界互相交流,已经成为数亿中国人的生活习惯,世界已经和中国融为一体。 回顾著作权法的30年,站在世界上看中国,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三大转变,与转变前的40年相比,每一个转变都是每天的转变,意义非凡,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中国利用工业文明的成果是,花了30年时间,几乎完成了西方在300年艰苦探索中实现的工业化。 中国人的存在、思考、行为等生活习惯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今天的中国在经济、技术水平上与发达国家处于同一时代。 因此,计划经济时代著作权法,这种旧设备如何反映出这达到了三大转变的现实生活,成为修改事业的中心任务。 在此期间,发达国家为了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挑战,完成了著作权制度的革命性改革,美国以数字经济为对象直接修改了版权法。 (3)修法任务的决定 如上所述,中国的经济体制、生产方法、国际环境与30年前相比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现行著作权法发行时的技术、经济、社会和国际环境等基础条件几乎没有了。 这个现实要求我们著作权法的评级改,从道到器,从结构到全球,必须改变观念,重建。 历史表明,人类社会迅速发展的进步毕竟是由科学技术决定的。 对于这样的客观问题,著作权法的撰写很少选择余地。 从历史迅速发展的角度来看,计划经济的著作权法就像考古出土的器物,不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加上工业化和数字化的、开放的超大型经济。 纵观世界,中国与同一个技术经济时代的发达国家,甚至发展迅速的中国家相比,著作权制度落后于一个时代。 因此,中国著作权法面临的不是小修小补、小打小闹,而是需要更新换代。 2011年国家版权局开始修法时,一定确认了这一点。 如果说2001年和2010年著作权法的小改微不想在外力下被动的话,大家都认识到这次的撰改是时隔30年的有实质性意义的撰改。 总而言之,这次撰改是客观要求,积极行动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这一客观背景和理性认知决定了这次法律的修改任务。 )修法的大体和目标 2011年开始编纂著作权法时,国家版权局将指导思想的确定,与理论界、法律界、产业界进行深入讨论。 其任务目标非常明确,确定,符合数字经济的现实,是构建面向国际、面向未来的新时代著作权法。 按照上述指导的大体和修改目标,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积累了大量资料。 另外,在委托学术机构分别设计3个专家的意见稿的基础上,提出了精心构建、反复酿造、基本结构和运营体系合理、积极进取的意见稿。 该意见稿对具体制度的取舍、体系结构的调整、好处平衡的取得方法和规则的明细反复进行了细致的打磨。 从行业主流观点来看,该意见稿的方向是正确的,价值方向是积极的、负责的,为修复著作权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这次发表的著作权法撰审议稿可以说是十年磨尽了一剑。 但是,与2012年国家版权局的意见稿相比,修法任务、目标、指导思想和大体态度有了很大的变化。 总体来说,我觉得这次审议稿依然落后于中国技术经济的快速发展,落后于中国的社会生活,落后于各国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大趋势。 修法也是立法,是有要求的。 法的核心功能是其纲领 纲领性是指前瞻性、前瞻和领先性。 修法的任务、指导思想、目标、大致是围绕其功能。 这些都不是幻想的概念,而是可以根据制度和具体规范构建的法律价值。 立法目标是纲,是重要因素,将制度决定为技术,作为器物的价值和社会功能,决定了该著作权法的全貌,也决定了其在中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功能的发挥效果。 我国著作权法已经是全世界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体系的组成部分。 这次审议稿的设计与中国的现状不一致,落后于技术进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繁荣和国际化,落后于司法诉求,落后于中国人民的快速发展愿景。 本论文认为与业务任务相比,修法应该是重要的事业。 与其急于工期完成任务,不如重视实际成绩 著作权立法是非常专业的事件,必须重视专家的力量。 这也是40年来著作权法的立法经验,具有可行性。 我们已经有很好的基础,有相当好的专家团队,有国际条约和发达国家的法律模板,有30年的实践经验,无论是理论研究能力,还是制度设计、构建能力,比30年前完全改变了人 关于现在的积累、现有的立法资源和能力,如果充分利用的话,可以在短时间内构筑新的著作权法修正案。 本文提出立法机关调整构想,行业专家集中力量致力于攻关,重新构想修改事业。 用不了太久,但可以开出会高速公路的跑车。 这反而是一大节约。 二、《民法典》是著作权法修改的理论指南和法律委托 在著作权法的撰审议阶段,正好由《民法典》颁布。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私权制度,是人民权利的百科全书,其系统反映了对市场经济和人性生命、自由、平等、尊严的先天向往的法律需求。 《民法典》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 目前,《民法典》的形式体系中没有设置知识产权编辑,但根据整体安排,知识产权诸法已经完成了认识祖先归宗的过程,实质上成为《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 总则部分打开宗明义把知识产权纳入其中,分类为私权,划分相关编辑、章、节等具体制度、规范,全面、系统地配置知识产权,牢牢地绑在《民法典》的大坦克上,所以,知识产权法 《民法典》还为知识产权诸法提供了理论指南和法律依据,知识产权始终受到《民法典》的规定、保护佑,包括制约。 众所周知,我国的素无私权以前流传下来,理论落后,制度不够完善。 商标法、专利法是部门立法,而且两者比1986年的《民法通则》更早颁布,有先天性民法化的倾向。 著作权法在《民法通则》颁布后,通过与民法的关系解决比较好,但也属于部门立法。 这个著作权法的撰改,应该按照《民法典》的标准认真检查,冲洗、冲洗其计划体制的痕迹,消除封闭思想的束缚和影响。 本文认为著作权法的撰改至少应该在以下两个问题上特别观察与民法的协调。 (1)掌握著作权的私权属性,以私权为基础明确法律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著作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 强调著作权的私权属性不是杞人忧天 有学者一直有不排斥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误解,但误认为知识产权也具有公权力属性,提出了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的观点。 混淆了两者的区别,混淆了法国、越南等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典和韩国、日本等国家知识产权基本法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类型,前者属于私法,后者规范了政府推进知识产权政策的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 因此,这次撰改必须避免发生破坏私法体系的现象。 (2)著作权法撰要体现《民法典》的精神和价值 著作权法撰要把《民法典》人民的利益表现为至高无上和自由、平等、平等。 《民法典》对《宪法》的一切权力是人民承诺的落实,国家人权关于人权的人权以人为本,贯彻人民利益至上的法律规则和政治宣传。 私权是自然法则、经济法则和人性合一的法律体现 在正常的国家,私权是法治的基础,没有对私权的充分有效的尊重和保障,就没有法治。 在中国人民的利益至上 中国迅速发展的根本目标是为了给中国人民过更好的日子。 人民的基本权利不至上,就不能说人民的利益至上 《民法典》作为私权的总汇,人民的基本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表现。 法律是最可靠的承诺 我相信任何看起来空虚的东西大致都会转化为民法保障,发挥教化的作用,从而推动国民法治观念的转变,帮助公众树立现代的国家观和国民观。 法典蕴藏着人是世上最有价值的存在,是所有的出发点的观念。 正如康德所说,人不是工具而是目的。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不是任何团体或个人服从的工具。 因此,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不是相反。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宪法》和《民法典》的精神意义远远大于制度的价值。 在中国,现代化启蒙仍然是一项漫长的任务,普及科学、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等核心价值观常识依然重要。 《宪法》和《民法典》证明,只有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追求国家的一切权力才可能属于人民的“宪法”目标。 根据《宪法》和《民法典》,著作权法的撰写多次是两个基本内容:第一,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为中心。 这是这种方法的灵魂和核心价值 尽管受到时代的许多限制,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和动员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仍然是当年著作权法一贯的立法宗旨。 根据欧洲大陆的国家,也有将这个法名直接称为作者的权利法的。 第二,私权主体的意思自治大体上 自治意味着私权的精髓。 否则,私权是空头支票。 但是,在计划体制中,这几乎在制度设计上很难贯彻。 这次国务院提交的修法审议稿依然反映了这一趋势,偏离了以保护作者著作权为中心的大致内容。 评论报告指出,撰改是为了鼓励作品的创作和分发,保护作者、发布者、录用者的合法权益。 这样的表现不正确 法律必须明确定义,著作权法不是以保护创造者、传达者、录用者三个主体为宗旨的法律。 在著作权法中,除了创作者以外没有其他人的地位 作者和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的唯一原始主体,他们的权利是绝对权利、对世权、立法权利。 传达者、录用者的地位是继承人,他们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授权传达,是相对权利、人权。 著作权法不应该规定传达者、录用者的地位,不应该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宗旨。 这大体上在专利法商标法的宗旨上也有同样的表现 保护知识技术的创造者,因为创造者的权利至高无上,曾经是知识产权法的通则,不得曲解,不得擅自修改。 本文认为,著作权法审查的问题不是枝叶的一部分,而是存在于立法的宗旨、指导思想、立法目标、撰任务中,不仅仅是作品的定义、保护的宗旨、著作权对象、权利客体、权利行使。 拥有300年以上著作权法实践的英国之所以把著作权法比作鬼学,不是因为它的神秘,而是因为它强调了其技术和好处的多与杂。 当然,在网络环境下尤其如此。 中国著作权法时隔30年正式修订,必须珍惜这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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