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互联网侵权责任制度仍需进一步完整网络法治频道
本篇文章3346字,读完约8分钟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朱宁宁
到“双十一销售节”的电子商务战,不到一个月。
很多客人开始把自己喜欢的东西放在购物车里。 除此之外,很多电子商务运营商的卖方变得特别小心翼翼。 因为,如果此时被另一个有心人盯上,受到恶意投诉,卖家很可能会错过“双十一销售节”这一黄金商机。
这种担心不是杞人忧天。 今年2月,浙江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判决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杭州第一份恶意投诉案。 在此案中原告受到恶意投诉后,发现被告伪造了对淘宝平台上许多该企业品牌卖方提出同样恶意投诉的权利说明。 另外,被告在审判中也承认,自己私刻公章,冒充该企业品牌的权利者进行恶意投诉,压迫了同行竞争对手。 法院判决恶意申诉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万元,但根据被告的投诉,原告被降职前的月销售额从800万元降职后的月销售额为3400万元,损失巨大。
现在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多变得杂乱无章。 记者观察到编辑中的民法侵权责任编辑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一大亮点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 草案根据侵权责任法,重新确认网络侵权责任通常规则,细化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完善避难港大体通知规则的具体规范,补充规定避难港大体反通知规则,规定具体规范,红旗
将网络侵权行为规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现在学术界有点疑问。 因为草案的规定与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43条类似,所以草案设置的步骤太多,运行价格太高,特别是反通知15天等关于等待时间的规定,业界相关人员认为刚性太高。
那么,到底如何设计合理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网络顾客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呢? 等待15天的是有力保护权利人的工具还是容易成为恶意投诉人的工具? 《法制日报》记者对此采访了许多行业专家。
吸收电商法规定互联网侵权责任
记者理解到,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删除”规则最初来自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实际上包括通知删除、反向通知恢复两个环节。
“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答辩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陶干介绍设立该规则有两个目的二是通过使服务提供者能够形成合理完整的网站技术实现的争端解决途径,为权利人提供维权投诉途径
陶干表示,该程序设计辅助以红旗标准,可以促进服务提供者的自我管理,符合公平和效率。 我国2006年《新闻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面引入了这一规则。
现在,这个原本为侵犯网络版权而设计的“通知-删除”规则,经过了2010年的侵害责任法第36条,在我国已经扩展到了网络上的所有侵害样式。 年电子商务法在引用该规则的基础上补充了等待时间的规定。 编纂中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辑案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
“草案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实现了重大进展。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只规定了避难港的大体通知规则,不利于保护被认定为侵权人的民事主体的权益。 电子商务法完全实施,增加了反向通知规则的规定。 草案中增加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反通知规则可以说使我国网络侵权责任规则成为完整的规范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立新表示,草案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网络交易产品或服务侵权责任一起,属于中国侵权责任法和网络相关侵权
等待15天的规定依然值得考虑
目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辑方案已经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关于网络侵权责任,草案三审查在第九百七十条、第九百七十条之一、第九百七十一条和九百七十二条中有所规定。 其中,第九百七十一条规定:“互联网客户收到转发通知后,可以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必须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声明后,必须将该声明转发给发出通知的权利人,通知有关部门可以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发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15天内,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者提出诉讼通知的,应当立即结束采取的措施。 ”。
今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草案3审查组时,在充分肯定草案的基础上,常务委员建议进一步研究网络侵权责任部分,不能简单适用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一刀切” 特别是细分草案第九百七十一条第二项关于反通知声明等待期限的规定,草案的评级为“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收到声明后,应该进行。 以下情况,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必须立即结束必要措施: (1)发出通知的权利人撤回通知的情况(2)发出通知的权利人与互联网顾客和解的情况(3)通过权利人的确认, 互联网客户采取必要措施纠正涉嫌侵权行为的情况(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转发声明到达权利人后15天内没有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者提出诉讼通知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值得注意的是,与委员们提出更完整的意见不同,业界相关人员主张直接废除15天等关于等待时间的规定。
“这引起了三方的不满。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认为,等待15天,打破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原有投诉和投诉流动的相对平衡态势,容易引起大规模恶意投诉。 “现在各大平台的恶意投诉非常严重,等待15天的规定就像给了恶意申诉人武器一样,现实中有可能成为恶意申诉人威胁的最大筹码,滥用这个机制,成为合法商业经营者的 ”。
丛立先具体解体,首先,他指出,对真正的权利者来说,等待15天本质上是对其维权机会的任意剥夺,有可能产生不满。 本来“通知-删除”机制可以处理的侵权问题,现在必须做好起诉和投诉的准备,实质上提高了维权的价格。 其次,由于等待了15天,实现了“诉前禁令”的效果,因此有可能被恶意投诉人使用,引起投诉人的不满。 在漫长的等待时间中,被投诉的人不得不失去商品、服务和复印在线的机会。 最后,等待15天,影响平台投诉处理的价格和效率,间接影响平台的生态管理。
“真正的权利人通过选择适用高效方便的平台解决机制还是比较冗长的投诉诉讼机制,符合《通知-删除》制度设计的初衷。 ”丛立地认为应该删除15天等待时间,避免受到职业申诉人的威胁。
那么,如果不结束15天内采取的必要措施,行使反通知权的互联网用户权益的损害会不会扩大呢? 对此,杨新认为有这个可能性,对此不用太担心。 理由是互联网客户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获得救济。。
但是,网络法律人员指出,现在有很多来自马甲企业的投诉,救济赔偿的执行成为现实的障碍,也很难得到法律救济,所谓的倍增赔偿只能是空文。 15天可以给顾客(商家)带来严重的损失,特别是在“双十一销售节”等大的促进期间,看起来特别长。 对法院来说,司法资源非常不足,现在电商的投诉量只有10%转换成诉讼,法院也受不了,司法资源消耗这么粗糙的是社会公共资源。
建立完整的互联网侵权责任规范体系
网络空间不是非法的外部域。 如果不解决通常性规则和网络特殊情况规则缺乏复制的关系,就不能更好地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的这些规定总体上是成功的,但还有一些不足,更完整,必须建立我国完全的网络侵权责任规范体系。 》杨新提案、补充规定通知和反通知声明应当规定对不具备法定要求的结果、没有及时转发等义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 此外,规定了反通知规则权利主体的不完备和补救方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损的互联网顾客有权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交反通知声明,要求解除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已经采取的措施。 反通知主张是自己受损的初步证据”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意反通知者的主张,必须结束损害反通知权人权益的措施,变更其他必要措施”。 这样可以保证其他网络客户端不会受到行使通知权结果的损害,即使有损害也可以得到补救。
“只需在建议条文中宣传平台侵权解决手段和程序的规定,留下平台合理的网络侵权生态管理空间。 ”丛立先认为,目前国内各大互联网平台已确立了前台、中桌、后台的管理流程,成为社会共治的重要环节。 他建议平台与反复利用投诉程序取得禁令效果的权利人相比,有权在验证后采取相应的抑制措施。 “通过平台这一新闻调节的‘阀门’,将选择权交给真正的权利人,通过选择真正的权利人适用高效方便的平台解决机制还是比较冗长的投诉诉讼机制,来设计‘通知―删除’制度。 ”。
标题:热点:互联网侵权责任制度仍需进一步完整网络法治频道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322/425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