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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权立法需从严从缓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5阅读:

本篇文章2279字,读完约6分钟

外国人在中国的永久居留权立法必须严格放宽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权立法问题的提案

作者:刑法学博士、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吉林省省委法律专家库成员高德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2月27日在网上发表后,在全社会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笔者结合历史经验、国际关系实例和中国的具体国情,就《意见稿》的立法目的、立法大体、立法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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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立法目的的思考

制定的法律对时代和社会有必要吗? 否则,就没有必要了。 必要的话,是为了人口还是为了人才? 如果是为了人口,随着中国的人口政策逐渐开放,我们本国完全有人口生产能力。 如果是为了人才,本立法应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要这样统筹本法规的全文,确定和统一思想,防止立法的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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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立法的基本大致

1.严格地。 一是立法过程很严格。 永久居留权作为移民政策的体现,对一个社会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而且一旦变得难以纠正。 因此,其立法过程必须比通常的立法更严格。 二是对人才和贡献的审查必须严格。 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都必须严格,否则放开就会混乱。 三是事后监督管理严格。 为了保证移民比较有效的管理,有必要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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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慢慢来。 考虑到新移民可能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冲击和结果,我们需要从理论到实践做好充分的准备后开始立法。 现在我国理论界实务界也没有准备好,人民更没有准备好。 目前,欧洲外来移民带来的问题无能为力。 在以移民国家著称的美国也严格调整了移民政策。 以此为参考,我国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立法事业有必要立足于国内外的充分调查、探讨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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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清。 移民的事应该是重大的,法治化的国家行为。 在我国开辟新的移民政策法规之前,清除国内非法移民是基本的准备工作,不可疏忽。 中国的非法移民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上海、北京也不少,零散地存在于中国东北和云贵等边远地区。 根据网上公布的相关数据和移民局遣返人数的比例,中国现在的非法移民人数应该在25万人以上。 要坚决清理以前通过非法途径进入中国逗留的非法移民,进而有计划地、有组织地、科学地实施新的移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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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立法中的一点具体问题

1.关于人才和贡献的条件。 立法的目的是引进国家建设和快速发展所需的人才。 人才的标准总体上要用社会贡献来衡量。 《意见稿》在第2章第10至19条中有规定。 但是,《意见稿》中制定的规定失去得太广泛了,其本质不是引进人才,而是简单地引进人口。 人才的评价条件必须兼具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且以实质要件为主。 形式要件,比如学历,其实只是评价指标。 实务中面临的问题非常多。 比如,不承认海外野鸟大学的学历。 外国人在中国取得学历必须严格重新认证。 整体来看,因为各中国大学对外国人在中国读书有特别的照顾。 关于实质要件即社会贡献也是重点,考虑中国社会所需的科学技术、工业、农业、教育等是重要的。 关于文艺、娱乐等行业的贡献认定,应严格控制或暂时不认定。 《意见稿》中也提到了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申请人,对此,必须做出强烈的政治和宗教背景等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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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取消正常的永久居留权申请。 《意见稿》共规定了四条申请途径。 第一种方法是优秀的人,第二种方法是推荐制,第三种方法是长时间工作获得这个资格,第四种方法是亲属关系。 我建议完全取消第3和第4款的规定。 原因如下:如果在中国工作,可以申请签证。 亲属关系包括婚姻关系,一旦开放,就很难保证中国引进的人口质量。 因此,完全不需要这两种申请永久居留权的途径,而且会成为我们立法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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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的程序和监督。 比较以上提出的有关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条件的问题,我国不仅要在申请条件上作出确定的规定,而且在行政机关进行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的审查时也要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和监督体系。 首先,立法中必须制定年度计划指标制度。 每年要控制移民的数量,不能开放,作为立法的一环要经常关闭。 其次,被批准的各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必须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为了设立专门的人民监督委员会,可以否决行政机关的不适当批准决定。 人民委员会可以是非常设机构,不占有国家编制,其组成人员可以涵盖学者、专家和其他爱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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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获得永久居民职业禁止的规定。 获得永久居民严格意义上不是我国公民,没有中国国籍,所以有些职场和职业当然不能应聘。 另外,有时不适合外国人从事的涉及国家安全和重要商业秘密的职业和岗位,现行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应该在本法规中积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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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须确定华永居外国人规定的义务。 任何权利的实现都必须以履行义务为条件。 申请人既然拥有永久居住权,就享受中国社会中的各项福利和资源(意见稿第4章专门规定了永久居民的服务和待遇)。 申请人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遗憾的是,《意见稿》对华永居外国人应履行的义务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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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关于外国人申请中国永久居留权的立法动议,本人认为“最好站不住脚”。 缺点大于利,所以想得到人才的诉求可以通过其他替代途径处理。 而且,立法通过后,许多不明确的因素威胁着中国的迅速发展。 必须立法的,本人建议:缓立,先做充分的调查、论证、准备。 要严阵以待,不要放得太大。 如上所述,我们应该制定国际上比较新合理,对中国进一步快速发展也确实有利的外国人永久居住条例。 另外,我们也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充分考虑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尽量细化,不要留下大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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