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优化路径探索各个方面监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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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官助理刘长江
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实践中,应该立足于法律监督宪法的定位,优化监督方法,在各方面进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把多次工作的模式和工作的模式结合起来。 行政在非诉执行监督时,为贯彻双赢共赢理念,将事件模式和事务模式有机结合,加强法律监督,扩大监督空间,增强监督实效,促进社会管理而努力,达成监督一案,推进一片成效 检察院建议行政不是执行监督的首要方法。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检察院提出可以立足于案件探索越来越多的新方法、新做法。 例如,检察机关以促进类案问题的处理为目标,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引起关注和重视,有助于从体制、机制中真正阐明相关问题。
多次事后监督和事件中监督相结合。 行政非诉地执行监督,首先是事后监督。 “事后”是指在执行中需要监督的事情已经发生,而不是要求事件已经执行完毕。 但是,行政很可能对所有人身、财产权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可以通过中止检察建议的执行来进行案件中的监督。 例如,如果允许拆除的违法建筑包括合法建筑,可以提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建议中止执行。 监督实践中也有证人执行这种同步监督方法。 通常根据人民法院的邀请或当事人的请求现场监督重大、麻烦和许多案件。 检察机关发现问题时,可以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再三非诉方法和诉讼方法相结合。 行政非索赔执行监督是对行政非索赔执行起草、审查及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属于执行活动监督的范畴。 对于受理或不受理、执行许可或不许可的行政裁定,除了通过联合知事、跟进监督等多种方法使检察的提案刚性化、达到刚性以外,检察机关还可以提出行政公益诉讼的方法来实现监督。 例如,行政对方非法占有农地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申请执行责任。 检察建议后,也不积极承担职务,不支付罚款,农用地不恢复原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多次把非刑事路径和刑事路径结合起来。 除上述非刑事路径外,行政非索赔执行监督还必须重视通过刑事路径加强监督深度,处理深层次的问题,有力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执行。 第一,(1)对判决的执行、失业的裁定、判决的执行、职权的滥用等行为行使侦查权,依法调查相关人员的职务犯罪。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嫌犯其他罪行,根据管辖权移送审计委员会等有关部门。 (三)行政对方涉嫌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例如,行政对方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时,检察机关建议不执行食药监局的执行申请,移送相关犯罪线索。 还没有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承担问责。 另外,人民法院的员工继续承担案件影响执行活动的公平性时,必须建议“根据加强司法人员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法律监督的一些规定(试行),更换负责人。
优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方法路径,必须观察以下两点。
第一,多次权力和权利双维护。 监督和支持并重,支持的前提是依法行使职权。 此外,还必须监督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善于运用民事诉讼法。 除特别规定外,行政非索赔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例如,案件的局外人对执行目标物主张一切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排除执行的,应当允许其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案件局外人的异议。 个体经营者的尺寸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尺寸经营者的财产。 法院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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