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个别下调最低刑责年龄 让“法网”更缜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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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婷婷
最低刑责年龄较大的冰终于融化了。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 11 )草案要求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次审议。 根据草案,未满12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犯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承担刑事责任。 到目前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公开刑法修正案( 11 )草案征求意见时,反复与相关方面进行研究,草案二次审议稿计划“双脚行走”,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况下,经过特别手续,法律 另一方面,统一考虑刑法修改和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修改的相关问题,在完全专业矫正教育方面有联系。
在网上,对这个消息褒贬不一。 反对观点不限于此:一是出现了一点儿童杀人恶性事件,但都是极端案例,不能通过法律政策的调整来介入。 一个是从比较的视野来看,很多国家实际上没有降低狱警的年龄,所以我们没有必要武断。 另一个是刑事立法关系重大,与人身财产权利有关,不能随便调整等。
这些观点并不没有道理,但也不是那么站得住脚的。 未成年人犯罪率有下降的趋势是客观情况,但这种危害社会的现象不严重,不需要立法上的干预。 从数量上看,现在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确实很少,但不能说是案例,关于人们的广泛、关系的深度,从未进行过法律政策的调整。 关于其他国家的立法状况,许多国家也实施了比我国低的刑事责任年龄。
立法是国家的大事,确实要慎重慎重,但绝对不是固步自封,而是应该固守一点旧规矩,供奉旧黄历,按势而动。 商鞅变法为什么成功,无非是“当时立法,为事行礼”。 据说自97刑法颁布以来,已经“翻天复地,改变了人类”。 在物质丰富的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加快,心灵成熟度也提高,许多专家认为12岁是现代儿童向未成年人的转型期。 既然立法的“土壤”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什么法律制度还完全不动呢?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不是最终的立法定稿,但老实说立法者体现的科学精神、民主精神值得称赞。 该审议稿不是“一律”、“火锅煮”,而是采取“双脚行走”的慎重路径,关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只是在特定情况下经过特别的手续个别下调。 客观来看,公众对现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不满集中在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公共安全危害等犯罪在内的个别重大刑事案件上,对这些特定犯罪“特别解决”有利于准确用药,“法网”充分 不仅如此,审议稿重视统一的想法,搞好立法“一局”,同步刑法的选改和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等法律的选改,有助于在完全专业矫正教育方面很好地结合,消除立法冲突,提高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性
看了审议稿,民主立法的精神也在折射。 刑法修正案( 11 )的草案是公开征求意见,本身体现了立法者对全体公民的尊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的发言人公开介绍了立法动态,也是公开立法、透明立法的发表。 从文案来看,立法者没有采取“最简单”的普降法,而是设想“在特定情况下经过特别的手续”的折中办法,这种改革路径有助于考虑不同的意见,更迅速地得到立法“改善”。
伤害是有记忆的。 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早就惹火了。 那个臭名昭著的魏某,2010年在家乡掐死过一个男孩。 犯罪时的年龄未满14岁,因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011年,在家乡持刀伤害少女被判处6年监禁。 年11月,减刑释放后,在广州番禺杀害了一名11岁女孩。 另外,也有“12岁男孩因杀害母亲而无罪释放”“13岁男孩强奸女孩释放后杀人”等令人目眩的信息,并没有挑战法律、道德、伦理的基础。 改变主意,每个人都有骨肉,怎么能忍受呢?
法律不能忽视这些现实,期待最新的刑法修正案顺应潮流,迈出更科学、更合理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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