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需从宪法和刑法两方面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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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刑法是刑法开放迅速发展,适应社会变迁的产物,表现出与以前流传的刑法在结构上的差异。 预防刑法在我国从碎片化条款变成了类型化立法。 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在《法学研究》年第四期发表的《刑法的扩张及其界限》的复印件中指出如下。
刑法中的“秩序安全”具有双重含义,刑法追求对法益侵害的事前预防,实现比较有效的社会控制,但暗示了扩张刑法干预边界、模糊的风险。 刑法立法的预防转变是现代社会法律整体价值观转变的具体方面,未来我国预防刑法的迅速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如何防止预防刑法是法治解决的重要问题。 限制刑法的预防需要从宪法和刑法两方面进行。 对刑法立法来说重要的是建立法益侵害危险的规范结构,反复刑法的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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