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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用个体新闻保护法挥别“新闻裸奔”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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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平

10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进一步确定个人新闻解决活动应遵循的大体、个人新闻解决规则,个人新闻解决活动中的各项权利

普法:用个体新闻保护法挥别“新闻裸奔”

对于个人新闻保护法,公众期待已久,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正式进入审议,意味着该法律正在接近我们。 公民个人新闻保护的弱点是许多人心中的隐痛。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迅速发展,个人新闻的“裸奔”已经不是危言耸听。 “徐玉玉死于电信诈骗的事件”等事件,经常引起全社会对个人新闻泄露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近年来,个人新闻保护的措施一点一点地发表了,但总体上“新闻裸奔”的状况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个人新闻保护的立法也成为了社会的共识,纳入了公共议程。

普法:用个体新闻保护法挥别“新闻裸奔”

我国目前没有对公民个人新闻的保护制定特别的法律,关于个人新闻保护的法律制度分散在包括宪法(第40条)、民法总则(第110条)、刑法修正案(9) (第253条)、侵权责任法在内的不同类型部门的法规和制度中 这种碎片化的立法,法律对个人新闻的内涵和外延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在许多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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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新闻保护有“民事、行政、刑事”三个环节,但现实中,这三个环节往往无法比较有效地联系起来,比如很多公众在遇到个人新闻泄露后,经常通报投诉。 有些个人新闻的泄露和盗窃,虽然被立案解决了,但只是行政处罚,往往逃避了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例如,近年来,app已经明确非法收集个人新闻,但往往只能得到轻微的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除刑事责任有比较确定的责任负担标准和规则外,民事和行政责任的立法是不完全的。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多人侵权及相应责任规定等有关侵权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在相关立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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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个人新闻的保护模式中,现有法律侧重于间接保护和事后保护,关于个人新闻的直接保护和事前控制的规定很少。 这导致个人新闻的保护和管理义务,多依靠管理者的自觉。 进入今年以来不断发表的银行泄露了个人消息,这些都得以实现。 例如,今年5月,演员池的账户“流水”从中信银行泄露时,银行无视存款人的隐私,导致了个人新闻事实上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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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新闻保护法的立法有望弥补上述空白和缺失。 采用专业立法的方法,可以有力地保证法律规范的系统性,结束碎片化的状态,实现个人新闻认定标准、个人新闻管理、处罚标准的统一。 而且,这样的法律可以为个人新闻保护提供更全面的处理方案,进一步确定个人新闻边界和新闻保护主体的责任义务,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违法者的违法价格。 这些都有助于抑制和遏制侵犯个人新闻的各种违法行为,组织严密的新闻安全保护网络。

普法:用个体新闻保护法挥别“新闻裸奔”

个人新闻的保护,归根结底还是依靠法治。 现在,在这个网络时代,新闻的生产和趋势急剧增加,给个人新闻的保护带来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只有使现实世界的监督和法律与虚拟世界的步伐相适应,才能使个人新闻的安全成为谁都不能轻易接触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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