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核心是树立相互认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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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经济社会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为了实现这一战术,构建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是当务之急。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杨让在《东为法学》上发表了题为“跨国法律协调机构在“一带一路”战术中的预见性”的复印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也从大统一的全球规则中趋同化,朝着更加重视各国特点的区域规则建设发展。 在此背景下,以相互认识制度为核心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建设在世界上越来越受到重视。
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相继对外签订了相互同意条约。 相互承认的范围从最初的单一国际货物贸易行业扩展到国际服务贸易乃至金融、保险等领域。 在跨国法律协调机构的框架下,协商者之间的货物买卖、专业乃至金融服务在满足祖国质量评定、专业资格认证和金融监督管理要求后,可以在东道国取得同等的法律地位。
(香平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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