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警惕任性的行政处罚消解执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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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传安徽亳州的男性因违法停车被警察贴上了罚单,然后把罚单的照片发给WeChat的力矩,说:“接奶奶的脚、孩子停10分钟。” 第二天,该男子被当地派出所传唤并被捕。 1月13日,亳州公安发布情况通报显示,亳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组织警部、法制部门和常驻纪检监察组组成联合调查组,事实上对这件事展开了全面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发现执法不当问题时,市公安局需要多次纠正错误,决不保护较短的大致情况,依法按规则解决。
本来,侮辱、侮辱别人是不文明的违法行为,因为受到处罚而骂执法人员是错误的,所以行为人确实有侮辱行为的情况下,不能施加行政处罚。 但是,必须认识到行政处罚适当,比例必须大体服从,不应该随便做。 否则,不仅无助于维持执法的尊严,而且会损害法律权威。
整理报道得知,因违反交通而受到处罚后,心中产生不满,通过微信群和WeChat的力矩裸骂执法人员,受到处罚。 用这种行为处罚也可以说没有多少不公平。 要知道,WeChat的力矩和微信群不是别人看不见的“私家花园”,而是微信亲友和群友可以看到的公共网络空间。 通过这条途径骂别人显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公然侮辱别人,捏造事实诽谤别人”,执法机关对此进行处罚是合理的。
根据现代法治,执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应该大致成比例、适当地大致服从。 即行政处罚应该是公平公正的,多次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受到过处罚。 对此,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处罚必须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再教育和处罚。 一般来说,对轻微的违法应该给予轻微的处罚,如果施加重罚,违反的比例大致是,也有私下报复的嫌疑,破坏公众对法律和规则的事前判决,损害法律权威。
具体来说,当事人因违法停车被贴了罚单后,将罚单发给自己的WeChat的力矩,并不是说“奶奶的脚,下一个孩子停十分钟”本身就有骂别人的性质。 由于这种行为尚未确定的对象,行为人可能会对自己违反停车受到处罚的投诉和语气,抱怨自己不应该违反停车。 也有可能对处罚不满,认为处罚很严厉。 可能是侮辱了执法人员。
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显然不应该推测它而视为对执法人员的侮辱,否则就不是基于事实的基本,而是“想加罪,无话可说”。 退一步说,即使当事人确实有发泄不满或辱骂别人的嫌疑,也一定要进行行政拘留吗?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和过度惩罚。 擅自对非常轻微的违法行为实施沉重的行政处罚,或将违法事实不明显的行为提升为违法行为,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对公众朴素认识的突破,是对执法机关形象和法律权威的 这应该引起执法机关的警惕,公正和过罚作为大体上不可逾越的基础勾结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保证所有行政处罚都能经得起事实和法律检查,经得起公众检查。 (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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