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隔离桩影响急救病人,责任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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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嘉宇、徐红霞夫妇在江苏省不动产上设置了小区路面固定、不能移动的隔离桩,救护车不能及时直接到达其家楼下,以延误急救时机为由,要求房地产赔偿儿子顾晓彬的死亡。
上海市民顾嘉宇、徐红霞夫妇的孩子突然生病,打了120救护车来急救。 救护车进入小区后,由于通往该居民家楼下的几个小区道路交叉路口设置了固定的隔离桩,所以不能直接到患者楼下,必须迂回到靠近患者住的房子的隔离桩处停车,急救人员随后步行进入患者 几周后,急救人员赶到患者家抢救患者,但患者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顾嘉宇、徐红霞夫妇以房地产企业在小区路面设置固定、不能移动的隔离桩,救护车不能及时直接到达患者家楼下,延误急救时机为由,要求对房地产患者造成死亡赔偿损失。 房地产企业提出,患者死亡是自身疾病造成的,与小区路面设置隔离桩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那么,谁在小区公路上设置固定隔离桩,影响救护车急救患者的责任?
突发疾病的儿子病死
顾嘉宇、徐红霞夫妇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中高档小区(以下简称浦东小区)内。 浦东地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是江苏省着名的物业企业(以下简称江苏省物业)。 小区业主的房子很好,为了规范小区管理,合理分流小区车辆,江苏省房地产在小区内多个道路交叉口设置了固定的隔离桩,小区车辆停车规范,有序,小区环境相当好 业主也对此很满意。
有良好的居住条件和美丽的居住环境,这应该使顾嘉宇、徐红霞夫妇满意。 但是,让顾嘉宇、徐红霞夫妇唯一揪心的是他们生了两个儿子,长子顾晓彬从小就患有脑瘫。 为了照顾顾晓彬,他们把顾晓彬一直留在身边,一旦顾晓彬发病,就可以及时给予救助和护理。 虽说顾晓彬的病情比较严重,但在父母的精心照顾下,突破了生死关系,这也让顾嘉宇、徐红霞夫妇松了一口气。
年4月22日23点左右,顾晓彬看完电视,站起来准备回房间睡觉。 谁知道,刚站起来的顾晓彬又突然倒下了。 由于这次症状比以前严重了一点,徐红霞赶紧给予常规措施的急救,顾嘉宇打了120救护车。
23点24分,120救护车到达浦东地区的西门。 23点35分,120救护车与区嘉宇汇合后,向区嘉宇家的方向行驶。 因为急救用的轮床不能通过顾客嘉宇家前面的石板小路,救护车又选择了别的路线行驶。 没有人知道其他几个去区嘉宇房屋方向的道路交叉路口设置了隔离桩,救护车不能直接到区嘉宇的楼下。 辛苦了几次后,救护车最终选择在靠近区嘉宇家的隔离桩处停车,急救人员随后赶往区嘉宇家。
23点38分左右,120名急救队员到达顾嘉宇家,立即救治顾晓彬。 但是很遗憾,顾晓彬还没有离家,6分钟后急救治疗无效死亡。 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急救中心发行居民死亡医学说明书,顾晓彬于年4月22日23时44分死亡,直接死亡原因是脑瘫。
房地产企业有无过失
儿子病情严重,随时都很危险。 顾嘉宇,徐红霞对此早有心理准备,但顾晓彬身体不好,儿子很可怜。 他们想给顾晓彬越来越多的照顾,让顾晓彬活一天。 你必须尽父母最大的努力让顾晓彬活一天。 但是,儿子突然发病后,由于小区内的道路上设置了固定隔离桩,救护车无法直接到达自家楼下,急救的时机推迟,儿子病死回家,顾客嘉宇、徐红霞怎么也想不到会接受。
因此,在处理顾晓彬的葬礼后,顾嘉宇、徐红霞找到江苏不动产,江苏不动产在小区内的道路交叉口设置固定隔离桩提出疑问,江苏不动产在小区路面设置固定、移动不了的隔离桩,救护车及时直接到达其家楼下 江苏省房地产提出,顾晓彬的死亡系统是自身疾病造成的,与小区路面设置隔离桩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差异太大,互不相让,矛盾不和谐。 多次谈判的情况下,顾嘉宇、徐红霞于年11月1日来到上海市浦东区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要求江苏省不动产推上被告席,赔偿江苏省不动产因他们儿子区晓彬死亡而造成的死亡赔偿金,葬礼费用共计18万余元。
法庭上,顾嘉宇、徐红霞共同呼吁,由于江苏省房地产在小区路面上设置了固定、不能移动的隔离桩,救护车无法及时直接到达我们家楼下,致使急救时机延误,顾晓彬死亡。
江苏省房地产主张我方不存在侵权行为。 理由如下:一、顾客嘉宇、徐红霞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企业对死者顾晓彬的医疗救助,只在知情同意下负有道德上方便的义务,不是法定保障义务。 二、顾嘉宇、徐红霞要求我们企业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请求权的基础。 我们企业和顾晓彬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我们企业在小区路面上设置的隔离桩不是顾晓彬死亡的原因。 根据死亡医学说明书,顾晓彬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脑瘫,事件当天的120辆救护车因天气原因延误了。 三、我们企业对顾晓彬死亡的结果没有过失。 我们企业根据保障小区公共安全的需要在小区路面上设置了隔离桩。 总的来说,顾客嘉宇、徐红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葬礼费都不同意承担。
明确化不是
浦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体不得侵犯。 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生命权是其他人身权利、权益的根本和基础。 生命权在所有人身权利中处于最高地位,最高地位。 与其他权益发生冲突时,生命权首先应该受到保护。
第一,江苏省房地产是专业管理房地产的企业,在发生急救、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其设置的固定式隔离桩直接影响救护车、消防车等特殊车辆的快速通行,有可能错过恢复生命的机会,也影响重大公共利益 顾嘉宇、徐红霞主张江苏省物业管理不当,120救护车进入园区时,保安不知道顾嘉宇、徐红霞所住房屋的具体位置,但由于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本院不予采用。
第二,江苏省房地产设置固定式隔离桩的行为与延缓死者顾晓彬的救治有一定的相关性。 江苏省房地产设置路障的行为减少了区嘉宇、徐红霞实际可选择的途径,因此认为这种行为与推迟死者顾晓彬的救治有一定的相关性。
第三,从民法公平的大体立场出发,顾嘉宇、徐红霞和江苏房地产双方都要合理分担顾晓彬死亡结果带来的民事责任。 顾晓彬从小就患有脑瘫,而且这种病有很高的生命危险,也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死者区晓彬自身疾病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性,但江苏省房地产由于隔离桩设置不当,延缓其死亡结果救治的作用非常小。 另外,事件当天,天气不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救护车行驶速度是客观原因,无法预见。 综合这些因素,法院酌情明确江苏省房地产赔偿区嘉宇、徐红霞2万元。
年8月30日,浦东区法院根据《民法总则》第6条、第179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江苏省房地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赔偿区嘉宇、徐红霞2万元。 (文中涉案的人物都是假名)
(田野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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