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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电动自行车立法,多听群众需求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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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敏开陈毅清

立法部门要尽量提高法律和生活的契合度,对任何与大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以便利大众、稳定社会秩序为重要标准,加强法律大众的基础,不断提高法律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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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广西某地骑电动自行车12岁以上的人涉嫌违法的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 在城市道路上开车时只能搭载一个12岁以下的孩子,搭载6岁以下的孩子必须采用固定座位。 ”据报道,广西南宁警察根据这项规定,在5天内对700多名违法电动自行车车主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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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活实际上来看,这个规定确实给民众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因为这意味着孩子超过12岁后,父母不能骑电动自行车上学或放学后接送自己的孩子了。 成年情侣和夫妇不能骑同样的电动自行车工作。 《条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民众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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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法律不适合100%的生活。 立法部门应该做的是尽量提高法律和生活的适合度。 特别是与大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必须以便利大众、稳定社会秩序为重要标准,加强法律大众的基础,不断提高法律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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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加强立法阶段的民意调查。 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大众是法律的管理对象,另外,法律也必须体现大众对生活的服务性。 为了切实围绕立法目的,科学上预测法律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快感”和“排斥感”,对这些“假设推测”以问卷调查、实地访问、专家论证、经验参考等形式,逐个“求证”。 强调越来越多的民意要素,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始终把大众的期待、社会的弱点作为立法处理的主要问题,提高民意调查的“含金量”,为立法起草事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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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听取法律草案的意见。 调查民意,计划起草。 这是立法的“前半部分的文案”,制定草案后,重视将法律草案以媒体发表、册子普及、专业问题等各种形式的“二级”计入人民,认真收集整理社会公众、领域组织、行业专家的意见提案,重振意见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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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必须立即修改法律,减少法律延误。 法律制定后,与社会逐渐“背离”,时间越长延迟越明显。 前述的“条例”是在1999年制定的,在其后的10年间,电动自行车经过很多阶段的迅速发展,内置马达的参数基准、民众的知识形态、道路交通状况等一系列要素发生了变化,但“条例”没有进行相应的评级 这是因为,在动因经常变化的情况下,法律根据实施期间出现的各种“不快感”,适时阶段性地总结,根据法律实施的规则,发现、总结法律的不足,顺应大众的需求和社会的迅速发展趋势,经过法定程序后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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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必须重视人性化的执法。 特别是对一点行政类法律法规,不能将“执法”等同于“执行处罚”,处罚不是法律的目的,违法程度轻的,要以教育等形式诱惑违法者进行纠正。 必要时,还考虑对紧急情况下轻微的违法行为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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