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第三人好处与当事人权利的冲突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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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员法官,法学博士。 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和实务调查工作,著有《国家公司权力规制论》,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法学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十余篇,撰写许多国家级和上海市级重大调查课题。
◎文《法人》特约撰文张俊
我国民法典引入了《第三者利益合同》,在履行、变更和取消合同、解除合同等多个方面,第三者的请求权与当事人现有的合同权利发生冲突,但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 本文分析了第三方请求权与债权人请求权、当事人的合同撤销权与变更权、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提出了协调两者权利冲突的大体和具体路径,为民法实施后此类事件的解决提供了建议。
民法引入“第三方优势合同”。
第三方利益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支付给第三方,第三方根据该合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即第三方直接产生具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对第三者的合同履行,规定了第三者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该规定通过后,将原来的第三方合同即不真实的第三方利益合同转化为真正的第三方利益合同,成为我国在立法上正式确立第三方在合同项下有权的标志。 第三者请求权的引进是长期重复的合同相对性的大致突破,也是对现有合同法原理和司法实践的重大挑战。 在以前传达的合同“债权人-债务人”二元结构中,第三方利益合同引入了新的第三方主体,构成了更多复杂的第三方关联合同模式,在合同履行、变更和取消、合同解除等多方面,第三方请求权是当事人现有的合同权利
第三方和当事人权利冲突的表现
民法实施后,在第三方利益合同中,第三方请求权与债权人(或与债务人共同)合同中的现有权利可能在以下方面发生冲突。
(一)第三方请求权vs债权人请求权
在通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支付不符合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当然有权要求公力救济,即债权人有诉权,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但是,在第三方利益合同中,第三方拥有对债务人的直接支付请求权,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第三方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履行。 那么,作为原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是否依然有诉讼权,是否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及是否有权起诉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简单来说,此时第三者和债权人权利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是: (1)第三方和债权人分别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法院起诉。 (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实际,第三者要求债务人承担损失赔偿的违约责任。 (三)是第三者和债权人,对债务人施加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二)第三方请求权vs当事人的取消、变更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缔约方的撤销权主要有两种情况(债务保全中的撤销权除外)。 一个是合同主体资格缺陷带来的撤销权,另一个是意味着缺陷的撤销权,主要包括严重误解、明显不公平带来的合同以及当事人一方或第三者的欺诈、威胁。 在合同变更方面,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才能行使。 合同当事人变更、取消合同权利的性质是形成权,一旦行使,具有变更或取消合同复印件的效力,包括合同中的第三方合同金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条款的变更或取消等。 这时,第三者与当事人的权利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是: (1)第三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主张合同有可撤销的理由要求撤销合同。 (二)第三方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主张合同有可撤销的理由,合同被取消。 (三)第三方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主张协议合同一致变更。
(三)第三方请求权vs当事人解除权
合同比较有效成立后,因某些原因而解除合同是当事人根据决策或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 合同的解除主要有四种理由:一是约定解除权,当事人一方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成立的,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二是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三是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解除,第一包括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方面确定标识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第一义务。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第一债务,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没有履行。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四是因不可抗力、情况变更而解除。 但是,如果法律规定第三者有权向债务人直接请求履约,该请求权将与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发生冲突。 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三方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有时主张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根本的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二)第三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主张有不可抗力、情况变更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三)第三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主张合同协商一致解除。
协调冲突的相关提案
第三者不在合同当事人的地位。 有天然新闻的劣势。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础,应该被尊重。 因此,在调整第三者和当事人的权利冲突中,在调整第三人和当事人的权利冲突中,大致上建议第三人的请求权尽量有效。 二是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合同,特别是涉及第三者利益的部分。 第三,第三者权利的存在必须尽量减少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在具体权利冲突中,建议采取以下协调办法:。
(一)关于债务履行请求权的协调
大体上第三方应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对该部分让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1)如果第三方和债权人分别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履行债务,两者都有实体债权。 这是因为有诉权,从有利于查明事实、合法统一的立场出发,两索赔应该合并审理,但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第三者。 (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主张第三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使债务人承担损失赔偿的违约责任的,第三方利益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第三方利益。 这是因为债权人与第三者的请求权复印件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第三者的请求复印件为准。 (三)第三者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的,两者可以分别就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当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主张赔偿。
(二)关于合同撤销变更的协调
债权人可以自由行使法定撤销权,不损害第三者利益,第三者的请求权不得影响债权人法定撤销权的行使。 第三方优势在合同协议变更中,第三方在合同中的优势通常必须优先考虑。 具体而言,(1)第三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主张合同有可取消的理由而要求取消合同的,在排斥期间行使取消权,取消理由成立的,可以判定取消合同,第三者通过与债权人的法律 (二)第三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主张合同有可撤销的理由,合同被撤销的,法院审查如果合同确实依法撤销,必须驳回第三者的诉讼请求,第三者对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 (三)第三方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主张合同(比较第三方权利的部分)同意变更的,法院通常要审查第三方是否准备根据合同接受履行。 例如,如果为了接收债务人的货物而租用仓库,为了取得买卖合同的新技术设备而淘汰了旧设备,则第三者要求债务人履行的主张得到支持。 第三者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相关约定的说明时,当事人举证说明合同变更涉及第三者利益的部分必须得到第三者的同意。 否则,该部分的变更不会对第三者产生效力。
(三)关于合同解除的协调
第三者请求权的存在不影响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解除权,当事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也不需要第三者的同意。 当事人之间协商解除合同时,与协商变更合同一样,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安全好处,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具体而言,(1)第三方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主张在履行合同中有根本违约要求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理由成立,可以判定解除合同,第三方可以根据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请求赔偿。 (二)第三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主张有不可抗力、情况变更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当事人理由成立的,可以判定解除合同,第三者可以根据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要求赔偿。 (三)如果第三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主张合同协商解除,法院通常会审查第三者是否实施了根据合同准备接受履行的行为,明确第三者要求债务人履行的主张是否支持。
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康德说,世界上只有两件东西能给我们的心灵带来深刻的冲击。 一个是我们头上闪耀的星空,另一个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像星空一样广阔,像道德一样崇高,选择以法为业,时刻记住善良公正的终极关怀,保持赤子的心、反省、审查、追究、明确的区别。
——这次主讲人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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