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辩护的诉讼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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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坚
“二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处罚来自广泛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专门规定了嫌疑犯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 认罪承认惩罚是宽制度和辩护制度的诉讼价值与诉讼目的并行不悖,在诉讼功能上相互合作,认罪承认惩罚并不因为宽而限制辩护权的行使。
认罪承认惩罚从幅度和刑事辩护制度诉讼价值高的地方融合,追求的诉讼目的相当接近。 检察院的诉讼和刑事辩护根据诉讼的作用和分工,自然有不同的诉讼角度,但在逮捕的审查、起诉的审查、辩护中,诉讼双方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尊重、诉讼程序的严格遵守、对被起诉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 认罪受罚的广泛价值是用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集约化解决庞大争议少的案件,但被起诉人在律师、值班律师的专业帮助下,放弃证据基础和无法律依据的无效对抗,积极认罪,悔恨 认罪处罚要从大范围切实发挥其制度设计时预期的作用效果,真正达到刑事诉讼惩罚与保护并存的诉讼目的,必须充分重视刑事辩护的功能作用,实现两制度运行的同一频率共振。 《意见》专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在检察受理的诉讼环节充分听取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比较有效地吸收,不得不认罪,单方面认罪等,认罪处罚。 简单来说,离开辩护制度的充分介入和大力支持,认罪受罚受到广泛的客观性、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质疑。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要以比较有效的诉讼措施全面保障和执行律师和值班律师的会见权、评价权、提案权和异议权,寻求共存的差异,尊重事实,科学要适当全面认罪推进处罚事业。
承认有罪不罚的宽容和刑事辩护的诉讼协议是在对抗和协商的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辩护认知的最大公约数。 认罪惩罚的制度价值设计包括自然公平公正高效的诉讼价值,在其诉讼化过程中必须通过比较有效的途径全面听取和采纳客观合理的辩护意见,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诉讼协议的最大公约数不是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而是一方大致让步和妥协,而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根据法律和情节,分别从自己的诉讼目的来评价案件的合理解决框架,互相交叉而共同
另一方面,检察官在定罪中发挥的主导作用越来越多,是体现认罪诉讼程序的主导,不是单纯认罪结果的主导。 在犯罪事实、证据、情节简单的案件中,可以迅速有效地形成辩护双方对定罪的协议,但在比较多的繁杂的案件中,这个协议的形成并不顺利,需要反复协商。 检察官的主导职能是推进以客观、坚韧的态度认罪,以事实、证据、法律、情理势利地引导,逐渐承认被追诉人的罪行,得到辩护人的理解和协助。 在这个过程中,事务检察官一定要通过审查、律师会面、阅读法律意见书等方法充分听取辩护意见,以交换意见的形式征求意见分歧,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结果。 另一方面,律师和值班律师在认罪处罚中必须比较有效地发挥意见表达、程序提案和结果协商的功能,维护被依法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值班律师必须重视发挥实质性功能,切实承担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角色。 当然,值班律师和律师在诉讼功能上有一定的差异,首先要出现在辩护权的行使上,注意在实践中发挥值班律师和律师的互补作用。 为了避免值班律师的作用流于形式,需要科学考察值班律师的资质和业绩,动态配置值班律师的数量,使其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坦白认识处罚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 对于有争议或者有一定多复杂性的案件,被追诉人没有聘请律师的,建议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由更专业的律师行使辩护权。
认罪承认惩罚可以从广泛的制度中客观地发挥提高辩护效果的作用。 刑事辩护的重要意义是依法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程序的权利,依法争取其最有利的解决方法和认定结论。 认罪处罚从广泛的制度实施开始,大幅度早期实现辩护效果的体现,被追诉的人可以事先知道自己可能受到的处罚。 这样比较明确且非常明确的解决期待是刑事辩护要求的诉讼目的。 具体来说,第一,对于没有争议的轻微犯罪案件,辩护的重点是被期待应用程序的处罚。 例如,在认罪的基础上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相对不起诉的程序性要求,事务检察官全面判断同意决策。 在认罪的基础上,对量刑问题和案件检察官进行信息表达,具体到宽刑的幅度和明确刑的明确刑。 第二,关于有争议但有意愿对被追诉人认罪处罚的案件,辩护的重点肯定是最大限度地达成与检察机关的相对协议。 在单独犯罪案件中,被起诉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但表明受到法律制裁,能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不影响认罪,不承认对行为性质的辩解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共犯希望认罪的情况下,其辩护人提出的来自广泛解决的意见可以由检察机关通过,出现在量刑提案中,根据情况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为了其他共犯不认罪, 第三,让辩护人双方承认有争议的罪行认识处罚案件,可以为后续的审判活动凝聚争论点,诱惑辩护人围绕争论点在审判中发表比较强的辩护意见。 起诉告发和辩护辩解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中,各自的效果效率都显着提高,刑事诉讼一定呈现出被很多人共享、健康运营的状况。
(作者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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