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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处罚令程序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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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会

年10月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撰改正式纳入速裁程序,为刑事案件的复杂分流提供立法支持,为中国建立刑事惩罚令程序创造了条件。 从撰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速审程序来看,不开庭速审程序的简化审判,直接进行书面审理,就可以构筑我国的刑事惩罚令程序,具体来说,我国的文化、法律以前传入,基于现在的刑事审判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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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步设定刑事惩罚令程序的适用范围

很明显我国刑事惩罚令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轻犯罪轻刑案件。 轻刑的标准明确了最高刑是一年以下的自由刑或科处罚款刑的轻微犯罪事件。 轻犯罪的范围可以根据长时间目标、中期目标和最近的目标,分为三个步骤确立。 长时间的目标是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决程序试行的决定》中规定的危险驾驶、交通事故、盗窃、诈骗、抢劫、伤害、死者、非法 中期目标可以明确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率高的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三个罪名。 这三种犯罪为适用速裁程序的实践和适用处罚令程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近的目标可以明确危险驾驶的犯罪。 因为危险驾驶案件具备适用惩罚令程序的所有条件。 一是危险驾驶案件争议小,现行诉讼程序虚化。 这类案件多为现行犯,被追诉人在现场接受侦查人员酒精检查,数据客观,案件简单,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及时,当事人对事实的大多数没有争议。 从广泛的制度试行效果来看,坦白认识处罚对于危险驾驶事件,尽管案件流程简化,转移周期缩短,但必须经过搜查、审查起诉、审判、判决等诉讼过程,如果省略开庭手续,进行书面审理, 二是危险驾驶案件量刑轻,适用的非监禁刑比例高。 根据司法统计数据,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告人等待审查,监视居住的为67.18%,适用非监禁的为59.46%,符合处罚令程序的刑期要求。 三是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没有受害者,不会导致实际危害的结果,不需要适用处罚令程序,征求受害者的意见,只要被告人认罪,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就可以实现案件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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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设定刑事惩罚令程序的适用条件

刑事惩罚令程序是书面审理程序,法官对检察官惩罚令的申请大多是形式审查,但刑事惩罚令也是诉讼程序,应该满足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处罚令程序的说明标准和其他事件一样,确实必须达到充分的标准,因为在处罚令的提出过程中存在辩论协议,所以不能降低证据要求和说明标准。 二是被告人认罪。 在被告人认罪过程中,允许认罪协议,但被告人认罪达到真实性、自主性和明智性的要求,认罪有证据基础,确保没有受到胁迫、暴力或其他不当影响,被告人认罪 第三,被告人承认处罚。 检察官提出的量刑意见充分考虑被告人认罪的情况,根据认罪的阶段和情况给予适当的量刑优惠。 即,确定被告人认罪处罚后的从宽待遇,将被告人认罪承认处罚设定为法定量刑情节,提高适用处罚令结果的预测可能性。 此外,可以执行差异化的量刑激励。 也就是说,根据被告人认罪承认处罚的具体情况,分别设置科学合理的量刑幅度,加强被告人对程序的心理期待。 例如,主动认罪和被动认罪,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认罪,由于主观忏悔的程度、谈判价格、人身危险性不同,因此在处罚令程序的应用中必须区别对待,提出不同的量刑意见 第四,被告人同意。 被告人的同意是被动意义上的程序选择权,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案件机关对被追诉人主体地位的重视和保障,可以在案件主体掌握程序主动权之前传达,加强被追诉人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五是律师提供比较有效的援助。 律师可以比较有效地介入,理解被起诉人认罪承认处罚的法律结果,增强被指控人在认罪和程序选择等决定中的自信,确保协议的平等性和自主性。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加强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关的信息表达协调,提高驻守所、法院值班律师的覆盖率,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得到比较有效的法律援助 然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把处罚令程序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国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律师全程比较有效地参与。 第六,允许受害者适度参加。 受害者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受害者所在的案件,必须充分保障受害者的知情权、发表意见权、提案权等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提出处罚令申请时,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被告人赔偿情况,以及受害者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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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给予辩护双方程序的启动权或建议权

刑事惩罚令程序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启动权,检察机关主导处罚令程序的适用。 另外,给予被告人同意或不同意的被动选择权和特定情况下的启动提案权。 法院应该保持中立,不给法院积极适用处罚令的权利。 具体而言,符合处罚令程序的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申请。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如果案件符合处罚令程序的适用范围,在与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可以将包括证据资料和适用处罚令申请在内的所有书面答卷移送人民法院。 满足处罚令的条件,但检察机关没有提出处罚令的申请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检察机关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书面回答,证明是否启动处罚令程序的理由 启动的具体方法可以设定为,检察机关判断案件适用处罚令程序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确定告知处罚令的法律意义及其法律结果,保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被告人同意的话,迅速启动处罚令程序,将收集到的案件证据和处罚令的书面申请书提交法院。 被告人不同意的,按照简易或一般程序向法院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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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予法官全面审判权

刑事处罚令的文案是辩护协议的结果,法官必须多次全面审查,客观全面审查辩护双方达成的协议,确保处罚令程序的正确适用。 法院收到检察机关提交的处罚令申请和文件资料后,由专职法官负责审查,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手续开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等,有受害者的情况下,必须审查受害者是否参加及其意见 审查后,认为案件符合处罚令程序要求的,直接发布处罚令。 发现检察机关提交的处罚令申请书缺乏形式要件,通知检察机关在规定期间内补充后,颁发处罚令。 发现案件不符合处罚令的适用条件的,不发布处罚令,案件转入简易程序或一般诉讼程序审理。 处罚令程序的审查期限可以设定为5天,从法院收到处罚令申请后5天内决定是否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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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立必要的救济途径

在刑事处罚令程序的适用中,必须设定一定的救济程序,保证不当的处罚令及时纠正。 具体来说,可以设置双轨制的救济路线。 一是给予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处罚令程序是诉讼程序的简化书面审理方法,因此该程序的救济给被告人诉权,不需要上级法院救济,只需给被告人异议,同一法院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救济。 具体的异议权行使方法可以设定为,被告人收到处罚令之日起10天内对发布处罚令的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后处罚令自动失效,案件转移到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重新审判。 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异议期满处罚令产生与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是可以对已经生效的处罚令进行再审。 有新证据的,被告人在适用处罚令程序和复制处罚令等方面受到检察方的不当诱惑、欺诈,处罚令明显损害被告人权利的,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要求,由发出处罚令的法院提出再审。 另外,有新证据表明被告人在处罚令程序中解决的案件有重罪,检察机关可以向发出处罚令的法院申请再审。 对特殊情况下的处罚令设置复审程序,符合中国不浪费的刑事政策要求,符合中国事实上的要求,有错误就必须纠正的司法正义观。

普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处罚令程序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处罚令程序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2/18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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