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法律该扮演什么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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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提高公民道德水平,深圳、杭州、北京等城市相继发布或即将发布地方文明促进条例,并通过法律手段限制了一些不文明行为。 这个方法不仅得到了很好的评价,而且引起了一些争论。 如何看待法律在推进社会公德形成中的作用? 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界限怎么区分? 这次的“语音版”将邀请相关专家和网民进行讨论,请注意。
法治中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善
□王国龙
法律和道德是两个最重要的社会规范,尽管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异,道德特别是社会公共道德始终存在着法律和许多交叉甚至相互重叠的地区,有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或“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 在任何秩序良好的社会中,法治建设都必须总是在法治和德治的良性互动中具体展开。 也就是说,“法安天下,德润民心”。 法治的基础在于道德,道德的确立也需要法治的指导。 但是,在法治建设中,法治必须对道德的确立和引导作用在维持必要的抑制角度的同时发挥必要的保障和响应作用。 一般来说,法治聚焦关注的是社会的公共道德,应该努力用法治支撑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善。
一个社会中的基本善往往集中体现在诚实、善良、节约、朴素、尊重等基本人格性格的层面,另外,达到老年人的爱、礼节、同情、不把别人和自己不想施加给别人等社会公共交流的层面 这些社会中的基本善总是具体表现为社会生活行业中的各种公共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 例如,中国以前传达的社会中的“仁、义、礼、智、信”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都是以追求社会基本善为目标的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 它既不是抽象的也不是虚无的,它起着切实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对社会生活行业中比较有限的公共资源也发挥着比较有效的配置作用和最佳的配置效果。 因此,道德特别是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对法治建设具有支持作用,甚至具有滋养作用,为保障社会中各种基本善的实现而努力。
为了促进和保障社会中基本善的普遍实现,发挥道德建设特别是社会公共道德建设对公民行为的指导作用,尤为重要。 与法律相比,道德调整取决于人心的确认和社会的公共评价,是“运行价格相对低,调整效果好,能比较有效地增加社会合作与团结”的社会规范,是个人责任、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甚至部分职业责任
当然,随着中国社会结构不断呈现个性化和陌生化的自我变革,道德建设需要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等途径推进,需要通过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途径加强。 比较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甚至违法行为,通过某种形式的注意、警告甚至惩戒,是必要的,是可行的。 当然,其目标不仅仅是惩罚,而是教育和指导。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通过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道德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水平,逐渐杜绝不文明现象的发生,这是德治的基本内涵,维持社会秩序,特别是提高现代城市文明的水平 良好的人文环境和和谐的人居环境都属于社会的基本善内涵。
为了保障社会基本善的普遍实现,必须在实践德治的基础上,努力通过法治途径和法治建设推进社会公共道德建设。 法治是系统的社会工程。 与德治不同,法治多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法”等环节实现。 法治不仅取决于是否存在确定的规则,还取决于规则本身的品格、执法和司法主体的水平、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实施的强制机制等,取决于证据的固定和收集、证据规则的执行、法律适用的技术和法律实施主体的价值观等深刻因素 因此,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乃至违法行为,发挥法律调整作用需要经常维持必要的抑制和限度,特别是“管理科学性不足、公共设施紧张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原因引起的社会公共道德失范问题的发生
社会上不文明行为或不文明现象的外延和边界总是处于相对趋势中,我们努力区分道德调整范围和法律调整范围应有的边界,根据不必要期、地区和现象,实现精确的管理和分类管理,促进德治和法治的相互融合 比如吐痰、乱穿马路、红胸裸背、浪费等不文明的行为相比,道德建设和道德指导发挥着重要的教育作用。 比较广场舞垃圾民、乱扔废物、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通过加强公共管理和行政执法发挥着重要的管理作用。 另一方面,比较高空抛物、大型犬强狗违规饲养、公共物品损伤等不文明行为,需要根据情节和损害的结果等,通过执法和司法等方法发挥可靠的调整作用。 当然,上述不文明行为,特别是违法行为,有时会发生转变,但任何具体的执法行为和案例司法,都必须根据社会的主流道德观念,努力发挥其溢出性的社会管理效果。
道德和法律这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之间,互相区别,互相联系。 道德特别是社会公共道德具有一定的社会强制力,法治必须不情愿地适应期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需要,努力在法治中承担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改善。
(作者是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基础司法研究所所长)
众议院
优秀的价值观需要遵守规则和护卫
□王运慧
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各地通过立法向不文明行为宣战既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比较有效的结合,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实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的文明、诚信、友好等价值理念已经家喻户晓,但现实中还有很多不文明的行为,证明了这些价值理念在感情认识方面没有妥协地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抽象的价值理念是善的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价值观知识、信息、行为的完全统一。
法律是迄今为止最高的规则和制度,其设定规范已确定并具体。 通过立法规范文明行为,另一方面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了标准化的范式,为人们身体力行的文明行为提供了具体依据。 另一方面,让人们认识到自己的不文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这种正向领导和反向惩戒可以共同促进人们的自觉遵从,加强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识。 因此,通过立法促进文明行为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以制度的刚性保障道德的灵活性,以法治的理性克服人心的随性,高度统一人们的人格界和行为界,以良法提高公序良俗
(作者是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法律信仰是文明社会的硬核
□谢军
文明行为不是公民天生就有的,有必要依靠法律强制力的指导,“内在化、外在化”文明。 杭州汽车礼节人行横道是最好的例证。 过去,汽车司机对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发牢骚,但不遵守规则的代价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年人行天桥礼让步者首次写入《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灵活的提案就此变成了刚性规范。 现在几年过去了,礼节人行横道逐渐从被动变为主动,成为杭州明亮的风景线。 可见文明自觉地离不开法律强制力的支持和驱动。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对不文明行为的调整方法应该从道德规范提高到法律规范。 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取证困难、执法价格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比较有效地解决。 另外,从道德柔性规范转变而来的法律规范,可以施加强制力,为公众制定合理表达需求的界限,唤醒人们内心深处文明的自觉潜力。 特别是对于无理取闹、邋遢、无视规则等不文明现象,通过露出强制力的“牙齿”,可以让行为者认识到行为失格的相应代价。 相反,没有强制力的道德说教,有可能从公众盲目的心理中引起“公地悲剧”。 法律是文明社会的动力硬核。 在文明行为方式的培养中,我们需要用法治将文明种子植入广大市民的心中,使信仰法治扎根于所有市民的心中发芽,从自己和人身上,用实际行动感染他人,创造良好的社会文明气氛。
(作者是浙江省建设集团职员)
文明社会形成需要刚性的他律
□樊林
城市生活的人文精神是居民生存的精神家园,是区别于其他城市的精神气质。 最近,《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初稿)》提出,将优先车辆受益者从女性扩展到残疾人、未成年人等,体现文明进步,是对城市困难群体的制度补偿。 另外,条例规定“必须劝告乘坐优先车的其他乘客,地铁员工离开”,该规定有助于保障该制度的落地。 文明社会的形成既需要严格的自律性也需要刚性的他的律法。 除了好话忠告,还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 只有内因、外因共同出力,才能不断推进社会文明水平的提高。 在这个层面上,“说服其他乘客”等强制规定可以唤醒人们的文明意识,形成对文明的恐惧,最终使文明内在化,外在化。
(作者是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职工)
文明培养离不开教育
□袁文良
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最终反映在人的行为上,决定人的素质。 现在很多地区都发表了文明城市促进条例,打算用法律的强制力推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但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长期以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光靠法律制约和经济处罚可能根本不容易处理问题。 最重要的是,为了加强文明礼貌的自觉意识和公德意识,要持续开展广泛的教育。
第一,多次从小就抓住。 无论是幼儿园还是中小学,很多教师和家长都要比较孩子成长阶段的可塑性优势,通过自己的语言传达教把文明知识传达给孩子,让孩子知道他们做不到、做不到。
二是积极选择树的典型。 诱惑大家寻找先进的差距,实现学习有榜样、有目标,把文明促进条例的有关要求转变为行动自觉。
三是加强微妙的诱惑。 诱惑很多大众从我开始,从现在开始,从点滴开始,以“不要做小恶,不要做小善”为由,敢于批判一切不文明行为、不礼貌行为、不道德行为。
总之,有必要全面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制定相关法律条例,但关键是要不断加强思想建设、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 人们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城市按文明迅速发展,社会按文明和谐,生活按文明美丽。
(作者是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
道德问题应该从道德上判断
□万豪
“没有规则,不在周围”,这是一千多年来中国人总结的道理。 因此,近年来全国许多城市都倾向于立法规范和严惩不文明行为。 但是笔者认为并非所有不文明行为都有必要交给法律来限制。
有些行为在人们的普遍认识中超出不文明的范围,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结果,或者必须上升到法律水平。 例如在公共场所吸烟、高空抛物等,现在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或者限制了这种行为。 但是,将不让座等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通过立法规范,有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的嫌疑。 例如最近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初稿)》规定“不让座的情况下,司乘员有权让座”,但不让座的行为者拒绝让座的情况下,如何执行? 你要把它赶走下车吗? 让没有法律依据的座位就这样留着吗? 必须脱离立法的初衷和本意。 所以,对于任何偏向道德范畴的行为,适合通过说服、说明、说服、教育的方法,逐渐形成约定俗成的社会文明秩序,使大家自觉。
“法律是明显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关于不文明行为的规范,应该依靠“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观念的传达,否则容易混淆两者的界限。 正如专家指出的那样,在制定关于“不文明行为”的法律时,必须划定区分不文明行为、犯罪行为和通常意义上的违法行为的界限。 有些不文明的行为不适合行使公权力。 只有把道德问题交给道德裁决,把法律问题纳入法律范畴,才能真正推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既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确保文明的种子真正扎根于人们的心底发芽。
(作者是对外贸易大学附属中学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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