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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界限亟须厘清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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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大伟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执行监督范围的扩大,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根据14个罪名的侦查权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确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监督功能 再加上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对监察范围的全面展望,明确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责任的界限,是实现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科学迅速发展的关键。

普法: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界限亟须厘清

第一,明确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责任的界限有助于双方的精确职务。 刑事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是否合法执行处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措施等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刑事执行是法定刑事执行主体根据刑事法律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保障国家强制力而实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活动。 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职责的界限不明确,容易导致双方职责异化、角色同化、职权边界模糊、监督制约和支持合作关系解决错误等多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职责的比较有效的发挥,刑事法律的统一、

普法: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界限亟须厘清

第二,明确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责任的界限必须遵循宪法、法律的基本规定。 另一方面,刑事执行监督的主体检察机关和承担刑事执行责任的司法机关,两者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这意味着两者不能区分角色,不能互相替代,不能互相退位,需要明确的职务边界和确定的职务范畴。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工责任、相互合作、相互制约”是调整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就业关系的基本标准。 刑事执行监督的主体检察机关必须和承担刑事执行责任的司法机关一样遵循基本标准,两者有分工责任,有各自的职务范围,有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普法: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界限亟须厘清

第三,明确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责任的界限应该从理念、法律和机制开始。 一是树立司法共同体的理念。 要明确和优化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边界,在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双方充分认识法律监督新理念的基础上,构建监督人和被监督人正确良性的关系,构建维护刑事执行的最后防线,维持公平正义司法责任共同体的意识担当, 二是优化相关法律规定。 建议集中、具体化关于刑罚执行的规定,确定执业主体、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形成完善的刑罚执行体系,确保监内外协调秩序、联系比较有效、相互依存的良性事业结构。 细分相关法规,完全相关,处理不同法规之间的立法矛盾,以刑事执行监督和刑事执行各环节的员工流程和要求为依据,可以进一步确定监督的权限、流程和复印件。 三是深化监督机制改革。 另一方面,应该继续推进巡回检察的改革,运用巡回检察的监督方法,通过巡回检察的“寻找真正的问题”“寻找真正的问题”“处理真正的问题”,给刑事执行主体带来全面履行责任的常态压力。 围绕“治本安全观”的落实,推进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检察健康的迅速发展。 另一方面,要深化刑事执行监督的案件化模式,确定司法案件的范围、案件指导和证据标准等,实现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规范化处理,提高法律监督的司法属性,促进刑事执行的规范、秩序、健全运行。

普法: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界限亟须厘清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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