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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 功能价值的五方面体现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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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行政非索赔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授权对人民法院行使行政非索赔执行职能活动的监督。 行政非索赔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审查相应申请的合法性,进行执行裁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行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

普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 功能价值的五方面体现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在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中至关重要,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个制度的第一功能和价值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普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 功能价值的五方面体现

一、实现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定位,全面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功能。 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都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八项职权,其中四项法律监督职权中,两项包括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 行政非索赔执行是行政诉讼法第八章规范行政诉讼执行活动的重要复印件之一,因此属于行政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 行政非索赔执行,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后,无论人民法院是允许执行还是不允许执行,都必须进行裁定。 这个裁定当然属于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件的范畴,这个裁定的执行当然属于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件执行的副本。 因此,检察机关加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全面履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定位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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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有效地履行行政非索赔执行职能,保护被执行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授权人民法院履行行政非诉执行职能不是授权行政机关亲自强制执行(当然,法律也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紧急或侵权可能性比较小的行政决定),其首要目的是行政机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侵害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各种客观或主观原因,可能弄错了复议、放弃诉讼的机会或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而不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是让法院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阻止可能的违法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这种目的依赖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地审查相应的行政决定,正确地进行允许或不允许执行的裁定并实施。 如果法院、法官不依法公正地行使行政的非诉执行功能,就会偏离这个目的。 但是,在现在的法治运行环境下,法院、法官违法、错误地行使行政非诉执行功能是完全不可能的。 因此,为了加强法院、法官依法公正行使行政非索赔执行功能的监督,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在行政非索赔中执行检察监督的功能。

普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 功能价值的五方面体现

三、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滥用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直接对象是人民法院,但这种监督必然涉及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无疑是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间接对象。 检察机关对行政法院就行政非索赔执行案件进行的执行许可或不执行许可的裁定进行法律监督时,必须审查行政机关申请的法院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通过审查发现相应行为的实施主体没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相应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或者相应行为其他明显违法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不仅要阻止人民法院违法行政行为的执行,还要审查相应的行政公务员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过程。 发现相应公务员有违法乱纪、滥用职权、贪污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相关资料转发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解决。 这样,检察机关在监督人民法院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时,也监督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 检察机关的这种监督确实有助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滥用职权,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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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权,促进行政相对人依法遵守法律和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大多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启动的,但人民检察院这一应申请监督的程序实质上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权行为的支持。 当然,人民检察院必须申请开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程序,最后的结果不一定如申请人所愿。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确实违法,人民法院依然裁定允许执行,检察机关当然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义务履行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允许执行,检察机关不仅不建议人民法院取消允许执行的裁定,而且要求申请人履行行政行为明确的义务 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强制执行的,应当说服申请人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实质上起到了促进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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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止和解决社会矛盾,推进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建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行为是明确的义务,一般认为相应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一般相应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相对人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争论和矛盾如果得不到公正的解决,必然会影响社会和谐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矛盾加剧,也有可能导致社会冲突。 对此,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认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建议不允许强制执行,可以平息行政相对人对政府的不满和愤怒情绪。 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对方不履行违法的,教育对方知法,遵守法律,让对方认识到自己抵抗履行的错误,自己履行法定义务。 这些情况无论属于哪种情况,非索赔执行检察监督都可以在其中发挥防止和解决社会矛盾、推进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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