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风能、太阳能归国家全部”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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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勘探与保护条例》。 其中,公司勘探开发风能和太阳能资源必须得到气象部门的批准,而且勘探的资源是国家的一切。 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土地法规。 (京华时报6月18日)
反复调查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矿床、水流、海域是国家的一切,森林、山区、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是国家的一切,法律规定除了集体的一切外,完全没有规定气候。 《气象法》也只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优势,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要点,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全部。 《黑龙江省气候资源勘探与保护条例》规定的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可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教师无名。
同时,制定所谓的气候资源是国家的一切,明显违反了相关立法进程。 《立法法》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显然气候资源属于国家一切这样的制度,与公民和国家财产和利益的分配相关,是重要的利益调整关系,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由国家法律制定 《黑龙江省气候资源勘探与保护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无权制定属于气候资源属于国家一切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制度。
另外,如果把风和阳光定义为整个国家,很多法律就会变得不自然。 最大的问题是,如果房子被大风刮倒导致人死伤,或者人体被阳光烫伤等伤害,风和阳光的所有国家是否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推理下去,结论必然荒谬。 以划分权力范围为目的的部门立法,似乎真的有必要严格监督和管理。
既没有法律也没有必要,只能把气候资源全部归国家理解为政府和人民的纷争,只是想把各种资源归国家,向公司收取费用。 问题是,现代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其行使的公权力有边界。 政府和人民争夺利益的结果是减少公民需要的福利,降低经济效益,进一步加剧政府和国民的紧张关系,破坏社会和谐。 最近,国资委发表了《积极引进民间投资进行国有公司改革重组的指导意见》,积极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国有公司的改革重组,造福人民。 《黑龙江省气候资源勘探与保护条例》宣布气候资源归属国家一切,与人民争夺利益,值得逆流而上,好好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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