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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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0条不知道是出于生产经营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可以说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庄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 )粤73民初1527号
原告:九牧厨卫株式会社,居住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企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经是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庄某,住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诉讼代理人:委托张某、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庄静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本院于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手续,于年7月24日公开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来法庭参加诉讼。 这件事现在审理结束了。
原告要求本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原告专利号码侵犯的是ZL3001×; ×; ×; ×; .3.专利名称花洒( 66 )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 .被告赔偿为阻止原告经济损失和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第一个事实和理由:福建xx卫浴科技有限企业于年1月14日申请了花洒( 66岁)的外观设计专利,于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编号为ZL3001×。 ×; ×; ×; . 3。 年11月10日原告依法取得了福建xx卫浴科技有限企业的排他录用许可。 原告的调查显示,被告擅自采用原告专利,大量销售侵犯本案专利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改变了最初的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号码的ZL3001×。 ×; ×; ×; .3.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被告声称1 .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2 .被告经营规模小,被指控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少,本来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福建xx卫浴科技有限企业于年1月14日申请了花洒( 66岁)外观设计专利,于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编号为ZL 3001 & tii ×; ×; ×; . 3、本案专利目前处于比较有效的状态。 根据专利证书的简单证明,专利产品用于淋浴,侧重于形状(该专利许可公告照片见附件1 )。 年11月10日,原告取得福建xx卫浴科技有限企业对本案专利的排他录用许可,许可期限为年11月10日至2025年1月13日,原告有权以其名义提出维权诉讼。 原告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年2月13日就本案专利编写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是没有发现所有外观设计都有不满足专利权授予条件的缺陷。
年7月20日,原告代理人与公证人一起来到广州市五洲城装饰世界的标示为帝纳卫浴的商店,作为普通客户购买了一套花发产品,各取得了一张收据、名片和pos签名。 这些事实由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颁发的()厦证内字第24991号公证说明。 原告在法庭上出示公证机关存档的产品集。 根据检查,归档的产品是手持花洒、天花板花洒和配件,水龙头配件上载有华美的供水卫生设备字体,原告指出该产品天花板花洒是本案侵权产品(本案侵权产品照片见附件) 根据法庭的比较,双方被指控侵权的设计与本案专利的外观相同。 被告确认出售了被指控侵害的产品。
被告主张合法来源答辩,声称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来自郑某祥,并提出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 .涉案产品发货出差安装过程的视频CD。 微信聊天的记录时间是从年6月9日到年6月14日,微信被称为华美卫浴洁具厂。 被告认为上述证据说明与郑姓祥之间存在购销关系,事后通过发送照片订货的方法取得了花洒产品,可以说明被告从郑姓祥那里购买了与侵权产品相同的花洒产品。 原告不同意上述证据的关联性。
另外,庄某系广州市番禺区罗浦瓷器特卫生洁具商务的经营者表明,该个体经营者于年6月26日成立,年5月16日完成注销登记,经营范围为零售业。 本案被告原为广州市番禺区罗浦瓷器特卫生洁具商务,该个体经营者因注销工商登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企业、庄某同意将本案被告变更为庄某,本院依法将本案被告变更为庄某。
在本案中,原告要求法院裁定赔偿金额和合理的支出费用。 原告表示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已经分配,这笔费用本案中律师费用5000元,公证费187.5元,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用发票、公证费发票佐证。 原告就购买的产品向本院提出了4件诉讼,本院分起草号码为()粤73民初1527号、1528号、1529号、1530号。
本院认为,本案将设计专利权纠纷以侵犯外观。 本案专利现在处于合法比较有效的状态,原告得到本案专利权人的排他许可,同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其合法权利必须受到保护。 被告确认侵权产品已销售,本院对此进行确认。 被告在法院确认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本案专利设计相同,经过审查,本院确认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本案专利设计相同,侵权产品属于原告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明确的事实和双方的辩论意见,本案的争论焦点是:一、被告的合法来源答辩是否成立。 二、被告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被告合法来源答辩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采用、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知道制造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可以说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主张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认为与郑某祥之间有购买销售关系,事后通过订购照片的方法取得的花洒产品可以说明从郑某祥那里购买了与侵权产品相同的花洒产品。 但是,无法验证该聊天记录中记载的供应商的主体新闻,产品新闻也无法应对被指控侵害的产品。 另外,被告声称去年6月再次购买了郑某祥被指控侵害的产品,但这种购买行为本身也无法证明去年7月20日前购买了郑某祥被指控侵害的产品。 因此,被告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说明被告对郑姓祥在年7月20日前购买侵权产品,本院不采用被告主张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答辩。
二、关于被告民事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
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设计销售本案专利保护范围内的产品,侵犯原告的设计专利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在法定范围内酌量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虑,(1)本案专利类型为外观设计。 (二)被告实施了销售侵权行为。 (三)被告在集中经营同类产品的地方经营。 (4)参考侵权产品的销售单价(5)原告阻止侵权所需的合理支出,如购买产品的费用、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必然存在的差旅费和代理费相结合,这些费用由分配给原告提出起诉的4件 对于原告超过该部分金额的请求,我不支持。
如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第(6)项、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2项、第五十九条第2项、第65项
一、庄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不立即出售九牧厨卫株式会社有限企业的专利权号码ZL3001×; ×; ×; ×; .3.专利名称为花洒( 66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庄某必须赔偿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阻止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和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12000元。
三、驳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期间不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件的受益费为800元,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负担为280元,庄某的负担为520元(该受益费已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预约,本院不返还,庄某应负担的部分同意在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支付其流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审判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诉状,根据对方当事人或代表的人数提交复印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张姝
人民陪审员曾淑仪
人民陪审员侯洁卿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戴瑾茹
书记官冯少芳
郑伟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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