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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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说明》第25条新闻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包括被指控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新闻设备的所在地,侵害结果的发生地包括被侵害人的居住地。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和运城市盐湖区法诺知识产权有限企业作品新闻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决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 )晋民辖末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丁某,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法诺知识产权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申诉人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因侵犯申诉人运城市盐湖区法诺知识产权有限企业和作品新闻网络传递权纠纷案件,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晋08民初191号民事裁定,向我院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审理了本案。 现在审理结束了。
上诉人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上诉要求:要求1、依法取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晋08民初191号民事裁定。 2 .将本案移送杭州网络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事实和适用法的错误原审民事裁定,本案中作为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法诺知识产权有限企业受到侵害的人,其居住地在本院管辖区域,即涉案侵害结果的发生地在本院管辖区域,因此本院本案 上诉人被指控上诉人侵权时间为年1月9日。 年9月23日,芦某向上诉人发行了《版权声明》。 由此可知,截至去年9月23日,上诉人没有本案案相关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本案中被侵害的人应该是芦某,芦某的居住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居住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二、本案应依法由杭州网络法院审理。 鉴于上诉人的居住地在浙江省杭州市。 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本案依法在杭州
本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侵犯了作品新闻的网络传播权纠纷。 这件事未经原告和原著作权人许可,且不支付报酬的,被违法转载,将事件相关作品传达给公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新闻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新闻设备的所在地,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包括侵权人的居住地。 运城法诺企业作为主张侵权的一方,其居住地在运城市,可以作为侵权的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体民法院起诉。 运城市盐湖区法诺知识产权有限企业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来说,上诉人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该驳回。 元裁定因适用法正确而必须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来的裁定。
案件受益费100元,上诉人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自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如珍
陪审员王菊萍
陪审员车俊娥
2019年3月22日
书记官崔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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