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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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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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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德文化传达有限企业和石家庄澜莎歌厅侵犯其他著作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冀01民初323号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达有限企业,居住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企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该企业职员。

被告:石家庄澜莎歌厅,居住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歌厅负责人。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企业和被告石家庄澜莎歌厅侵犯其他著作产权纠纷案件的,本院于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4月18日公开庭审。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某参加法院诉讼,本案现在审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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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达有限企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命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 2 .命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1000元。 3 .命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在场所花费480元。 共计152480元。 4 .命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其营业所提供的卡拉ok积分系统中收录了“寂寞之祸”等151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同时未经原告许可,在该卡拉ok积分系统中营业性地播放原告上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 原告认为著作权人享有的上映权依法受到保护。 被告作为ktv领域的经营者,以依靠向公众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的娱乐来收集费用从而获利为经营方法,因此支付给音像作品的权利人是法定的义务。 被告擅自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在通过该侵权行为获得高额利益的基础上,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失,一直持续,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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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澜莎歌厅被告主张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于年2月11日起诉时,被告的文化证、卫生证等已经注销,另外,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新华区税务局发行了清税说明书,被告已经准备注销,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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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量证明。 原告为了说明其主张,1 .提供《华语流行古典编辑dvd光盘》,说明该出版物由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出版,是合法出版物,该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所有著作权属于沃尔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2 .沃尔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说明将音乐电视作品(包括歌单)的上映权、复制权等权利授权给原告的授权说明书及歌单。 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3 .根据河北省公证协会的说明,授权说明书经河北省公证协会的说明,证明具有证据效力。 4 .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的公证和附录是资料,说明原告委托别人作为客户向被告营业场所收取费用,请求本案涉案作品,将请求过程录像化,公证员作证了费用、录像过程。 被告使用自助点播系统向公众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上映,侵犯了原告的上映权。 这些作品和证据1中收录的同名作品完全一样,被告确实侵犯了权利。 5 .地点使用票据、公证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说明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为了说明其主张,于去年12月27日提供了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新华区税务局颁发的清税说明。 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供的证据3、4,本院确认并卷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承认真实性,不承认合法性、关联性,原告认为应该提供国家文化部门承认的《华语流行古典编辑》的发行许可证明书,据说现在的歌厅上映系统中不包含涉案歌曲。 关于证据2,原告认为应该提出原始人员的授权说明。 关于在证据5的地方收费的票据,据说不是被告发行的,原告认为应该提供发票。 原告同意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同意关联性。 我认为原告取证的时候去被告的地方是正常的费用,表示当时的被告处于正常的营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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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我院认定如下: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出版的音像制品《沃尔特流行古典编辑》,外包装是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所有著作权属于沃尔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许可 该CD包含37张dvd,共计收录1109部音乐电视作品,包括涉案151部音乐电视作品。 年7月1日,沃尔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授权说明书。 其中记载了本企业,即沃尔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授权福州大德文化传递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被授权人)。 授权性质是独家专有许可的采用授权,包括被授权人自己的采用和被授权人对外许可的采用。 授权对象是本企业享有完善著作权的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具体见随附的《授权音乐电视作品( mv/mtv )名单》。 被授权的权利包括复制权、上映权、新闻网络发布权等,都是采用卡拉ok经营场所以及卡拉ok点播设备的制造或供应商( vod )和本公司作品的权利。 授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关于卡拉ok经营领域及卡拉ok点播设备的制造或供应商( vod )领域。 授权期限为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该授权期限的届满不影响被授权人实施的维权行为。 在本授权说明书最后一页的右下角,加盖了案件编号:北院民认识麟字第113907号公证人陈某等复印件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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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制作了()冀石燕证民字第02409号公证。 根据该公证,去年3月16日,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达有限企业向代理人张斌提交了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申请,就石家庄市内ktv营业场所取证的行为和文案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 该公证处的公证员苏某、职工邓某和张某,以及随行人员石某于去年3月16日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666号澜莎国际,对该歌厅经营场所采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 活动结束后,张某去服务台支付人民币,获得一张通联支付交易证书,标志着商户名为澜莎国际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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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新华区税务局颁发了冀石新华税第一分局税个清〔〕20004号清税说明。 根据这个清税说明,石家庄澜莎歌厅税务上的几个事项都已经结算。 此外,根据被告提交的石家庄澜莎歌厅营业执照复印件,该歌厅的公司类型为集体全部制,居住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66号,注册资金叁拾万元整,成立日期为199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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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没有反说,则在作品上签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作者。 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合法出版物《沃尔特流行古典编辑》的外包装版权声明,沃尔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沃尔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授权说明书,包括涉案音乐作品的上映权在内的著作权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相应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石家庄澜莎歌厅被告既不支付原告许可也不支付报酬,在经营的歌厅提供卡拉ok点播服务的过程中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这种行为侵害了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上映权,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主张原告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取得的地方应收票据不是发票,而是被告出具的,但从公证上显示的取证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666号和被告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66号来看,应该认定为同一地址 公证上显示的取证机构澜莎国际及费用票据发行商户澜莎国际商贸有波澜莎二字,与被告公司名称的字号澜莎二字相同,因此()在冀石燕证民字第02409号公证中进行证据保全的对象为本案被告,被告同意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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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额,原告无法说明被告因侵权而得到的利益或原告因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被告主张经营状况不良,进行了清税说明,准备注销。 另外我院观察到被告是集体所有制公司。 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结果、被告主观过失程度等因素,裁量赔偿4万元,包括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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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10 )项、第十一条第4项、第四十八条第(1)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澜莎歌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播放并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石家庄澜莎歌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达有限企业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人民币。

三、驳回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达有限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期间不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件的受益费为3340元,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达有限企业负担1300元,被告石家庄澜莎歌厅负担2040元。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诉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复印件,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赵美珠

人民陪审员刘晓磊

人民陪审员陈玉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官刘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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