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安徽张长化贪污受贿案被省高院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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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邵春雷) 3年前报道,原淮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理张长化因涉嫌与弟弟张合作贪污受贿而在安徽淮北引起了不少关注。 淮北市中院于年作出淮刑首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判处张长化无期徒刑,弟弟张争被判处14年徒刑。
判决后,张长化不服淮北市中院的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安徽省高院)上诉。 最近,安徽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于是将此案退回重审裁定,送到家属手中。
记者表示,张长化原系淮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子公司)总经理、淮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8年被列入翻修单位,由事业单位翻修为全民体制公司。
检察院表示,张长化在担任淮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和工程合同,与弟弟张争相骗取价值25614900元的国有房地产,公共财产价值21414900 共同骗取汇景花园土工资金1481095.64元,单独侵占公款1094232.5元。 另外,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长化利用开发企业作为经理的职务便利,领取别人的受贿金1722935元。
一审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张长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签订虚假住房买卖合同、虚假工程价款、夸大防腐企业股份份额等方法,单独或与被告人张争、黄某民合作,不公财产 张长化还利用国家职工的身份,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长化犯几罪,必须依法处罚。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张长化无期徒刑。
在此案判决后,张长化提出了上诉。 据张长化二审律师张铁雁、彭红红介绍,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一些行为构成贪污罪是有罪判决的错误,而且全部案件没有客观认定上诉人在本案中拥有的一些量刑情节,最终对上诉人的量刑很明显
安徽省高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议院,公开出庭审理此案。 安徽省高院审理后,判断上诉人张长化、黄某民、张争犯贪污罪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撤销淮北市中院颁发的()淮刑首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裁定重审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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