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以逾期支付租金为由拒退保证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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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逾期支付租金为由拒绝退还保证金合理吗?
本报报道承租人有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但合同履行后,承租人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为理由,主张不按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能得到支持吗? 最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起审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到期,承租人不支付任何费用,出租人收回房屋的,由出租人判断返还保证金。
在审判中,年6月1日,承租人重庆的某物流企业(以下简称物流企业)与承租人重庆的某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电子企业)签订了“商店租赁合同”,电子企业交付10.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 另外,承租人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费用超过7个日历日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也约定了违约金条款。 合同到期后,电子企业返还房屋,双方确认租赁期间内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已经结算,但承租人有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
电子企业主张合同到期后已经返还给商店,保证金必须返还。 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同意违约金从保证金中扣除。 物流企业认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不根据合同返还保证金,也不同意用保证金扣除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案件租赁合同到期,经验收到,电子企业归还案件涉案人,物流企业也承认没有支付不足的情况,必须归还保证金。 电子企业有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但租金本金和其他经营费用未支付,因此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如果不全额返还保证金,电子企业承担的违约责任明显太重。 另外,合同是物流企业约定不返还保证金的前提是由于电子企业违反合同而行使了合同解除权,现在租赁合同到期终止,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审理中,电子企业同意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同意从保证金中扣除。 物流企业不同意扣除,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同意,物流企业可以主张另外向电子企业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进行了上述审判。 (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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