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畅通公司退出渠道也是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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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退场的路线都是畅通、良性循环的市场主体流动状态,也是“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
□李英锋
深圳日前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这项规定将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公司的“生而易死”相比,通过提出公司的除名制度和基于职权的登记解除制度,“失连”和“僵尸”的类似名称实际存在而死的商事主体具有强制退出的机制。
前几天,很多地方都存在市场主体的“入场难”问题,经过几年的“放管服”改革,各地普遍出台了提高审查质量的措施,降低了审查门槛,简化了审查手续,提高了审查效率,让市场主体处理各种证据照片 但一个现实的问题是,以前各地的优化审批服务措施大多是尖端的发力措施,越来越集中于市场主体的“入场环节”,主要目的是提高市场主体的入场效率,降低入场价格,增加市场主体的规模 相比之下,聚焦于市场主体“退场环节”的措施数量和力量略有不足,市场主体的退出路线比进入路线更顺畅,形成了市场主体的“出生容易死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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