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应不使监管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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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军
最近,社会各界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以明确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条款为中心,引起了很多讨论。 这些讨论对明确网络交易运营商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的内涵和功能,明确未来进一步完善的方向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讨论中,也与此有一定的联系,但存在不同层次、不同维度的其他问题,比较该规定提出的许多批评意见有明显超出该规范文件解决问题的范围的倾向。
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以前说的工商登记)是我国立法上明确的关于市场经营主体身份确认及相应监督措施安排的入口性质的制度。 以前的工商登记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确实要承认门槛高,程序长。 这是因为具有变态的准入制的颜色。 但是随着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已经失去了市场准入制度的色彩,越来越多的人具有商事主体、经营者身份确认的色彩。 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无论从事经营活动的渠道是在线还是在线,无论是在线和在线有机融合,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市场主体登记,符合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整体框架,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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