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古代的过失犯罪同今天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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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念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中国古代早在《尚书》中就犯罪故意和过失问题进行了区分。 “尧典”中有“眚灾大赦、怙终贼刑”的记载,是眚即过失的意思。 根据“尚书正义”,“过度有害,根据状合罪原心,但并非如此者,必须宽容。 ”。 《大禹谟》中也有对故意和过失犯罪处罚的大致描述。 “无论宽恕与否,刑罚都不小”。 孔先生说:“犯了错误,大可以原谅。 不可忌讳故犯,小人必处刑。 ”“康诰”中进一步确定了这一划分。 “人有小罪,是结束,不是自作自受。 式尔,罪晕厥小,杀不了。 大罪不能结束。 但是,乐意惹祸,达尔,说两个晕厥罪。 时间就是这样。 非真,非过失,也就是故意犯罪。 式尔也是,为了故意那样做,即故意犯罪的人,即使罪恶很小也不能原谅。 相反,如果是过失犯罪,即使犯了大罪也要减轻处罚。
春秋战国以来,随着法学的迅速发展,刑法理论和实践中过失犯罪基本确立。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谅”之法,“一谅不知,再谅曰过失,三谅曰忘却”以过失犯罪为减轻处罚的条件。 汉朝的经学家们在《律注经》中,对“周礼”的“过失”行为,郑司农的解释是“过失,今律过失杀人,不座死”。 郑玄的说明是“过失,举刀砍伐时逸闻的人”,砍伐树木时不小心被人砍掉了。 但是,这些都是过失行为的外在记述。 西晋律学者张斐在律注中,从主观感受谈过失行为。 “那个知道的事情为什么犯了? 没错,说它失去了,……无意中说犯了错误,说那是过失。 ”但是,关于什么情况是“不情愿的误犯”,同样没有被证明。
从唐朝的“唐律”出发,从主观精神上阐述了过失行为,即“耳目所及,想不到”造成的伤害行为,比较确定了过失犯罪。 狭义的过失,只指过失杀伤者的行为。 广义的过失,包括其他过失犯罪。 从“唐律”的有关规定来看,过失犯罪大致分为“过失”“失”和“误”三类:1.过失,通常只指过失杀伤者的行为。 正如《斗争诉讼法》《过失杀伤者》一条那样,“各过失杀伤者,各按其形式,寻求赎罪”。 2 .失去通常是指国家官员因公务而过失犯罪,即“公罪”的过失。 如“职制律”“功举非其人”条,“失去者,各减三等”。 注:“馀条失者以此为准”。 “疏议”说。 “馀条失者允许这一点,在一些律内,公事丢失,本条是没有失减的文人,允许这一点减少三等”。 3 .错误通常是指过失杀伤者、公务过失以外的过失犯罪,即因知道而错误犯下的行为。 “职制律”的“诸合和御药,错误不如本法”、“杂律”的“诸医人合药,问题疏,针刺,错误不如本方”等。 关于过失类犯罪,做的比故意犯罪轻或减轻处罚几乎相同。 公务丢失的,故意犯罪减少三等。 如果是无意的“错误”犯,通常也会故意减少二等。 同样,如果因过失而杀伤别人,可能会赎铜赎罪。 宋以后的历代法律在解决过失犯罪中,基本沿袭了“唐律”的方法。
但是,关于古代法律过失犯罪的认定和解决,与今天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从过失杀伤者的认定来看,“目不忍睹,想不到”是指危害的结果无法事先预料,与我们今天说的粗心不同。 明朝雷梦麟的《读律佐语》对此解释说:“原来那颗心不是杀伤者的心,也就是说那件事不是杀伤者的事。” 沈之奇《大清律篇注》的说明也是“发生事故,发生在事故中”。 也就是说,行为者不仅主观上没有杀伤别人的意图,而且不能事先预料会有杀伤别人的结果,否则就不会被视为过失。 《刑事案汇览》载有这样的一起例子。
林三给不知道名字的人买了一把旧铁枪,不知道内置火药,枪口被铁锈堵住,用火烧,要烧铁锈,药暴发,误伤王铭而死。 林三烧枪口锈,本无害人心,枪系由他人设定,原来不知道枪内老火药,其实想不到,该省可以根据林三依过失杀人律接受赎罪,可以间谍了。
其次,关于“过失”犯罪,通常也遵循过失杀伤者的大体解决。 医生治病时错误用药的,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可以遵循过失杀人论。 《刑事案汇览》有这样的例子。
(医生李秀玉)因为吴贵祥的肘部长了疥癣,被称为四肢疼痛,认为是血热风湿病引起的,用土门冬川乌等药煎服,然后再调整两条路,留下晚上马上服用。 吴贵祥知道医风药。 陈维新的病一样,交给了伊饮食服,所以李秀玉不愿意从路过的草药那里买。 我还没做过。 另外,还有草乌。 吴贵祥等人以毒药丧命。 采集药石不精,药中有毒,误死患者,应明确无故审查危害情况,应自行按照本方法律在过失杀人科予以拒绝。
但是,中国古代的法律有两种特殊的过失犯罪。 一种是直接威胁皇帝的过失犯罪,“和御药合起来,错误不如本方和封题的错误”、“做御膳误食”、“御幸舟船的错误不牢固”等。 由于这种过失行为直接威胁皇帝的人身安全,如果有过失就构成“十恶不赦”,直接对行为者处以死刑。 二是与家庭伦理有关的过失犯罪,对于这种过失行为,根据其尊卑关系在量刑上有很大差异。 如《唐律》规定,子孙过失杀害祖父母、父母的,流程三千里,伤员三年。 而且后代违反教令,祖父母、父母过失杀人,各不相同。 这也充分体现了古代法律的“以礼物为准”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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