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思维定势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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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曾经传达的司法三段论法中,法官认为可以把作为小前提的事实放在作为大前提的法律之下,作出判决。 逻辑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 法官的人格、经验和智慧在判决的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小前提的事件事实往往真伪不明,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也很多时候需要通过解释明确最终的意义。 在评价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证据能力是否小时,法官的人格、经验和智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官在弄清事实的过程中,完全不掺杂主观因素就带有“真理的欲望”,不能重构过去发生的事实。 没有人能逃避他时代赋予的知识、文化、语言、习性、特定思维的扎根。 这些背景知识构成了方面在评价前所具有的前瞻。 没有这些先见之明,谁也认不出。 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指出,说明本质上是通过前有、前见和前理解来发挥作用的。 说明不是对先行给出的东西没有前提的把握。 正确的古典疏离可以作为解释的特殊具体化。 那喜欢援用“典可稽”的东西,最初的“典可稽”的东西,本来就不言而喻,只是无可争议的成见。 任何说明业务一开始都一定有这样的成见,那是在前有、前见、前把握中先行给予的。
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开始有远见地认识事实和法律。 在前瞻的作用下,法官对他眼前事件的事实或法律首先生成了以前的评价,然后验证这以前的评价是否正确。 德国法官和法学家考夫曼说:“我不知道自己以前评价过的法官实际上是最可靠的法官。 让他知道以前的评价,以前的理解,他想说明的规范,以及能适用于规范的事件是什么。 否则,他必然会进入歧义和未知之中。 ”。
在形成判决的过程中,法官总是根据眼前的起诉状或证据资料,凭直觉和预感得到初步评价,然后在下一次审判中验证、证明或证据自己以前的评价。 在判决出来之前,法官的预感和评价只是处于流动状态。
美国上诉法院的弗兰克法官认为,为了知道法官的判决在逻辑上是否有缺陷,可能首先直观地做出判决,然后经历了寻找大前提“法律”和小前提“事实”的过程。 美国法学家彼得·德恩里科说:“评价的过程是从前提出发的,之后很少得出结论。 对此,评价从粗略形成的结论开始。 一个身体一般从结论开始,为了找到推导那个结论的前提而努力。 ”。 “司法评价和其他评价一样,一定经常与暂时形成的结论相反。 ”。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书教授也指出,法官进行思考时,作为三段论法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从一开始就不明确,大前提需要说明,小前提需要明确,这是需要继续摸索和解的过程。 法律思考不是用三段论法进行,而是用三段论法展开。 即,法官首先根据现有的新闻资料得到初步的假设和推测,然后根据自己的假设寻找适用的刑法法条,不断在事件事实和刑法法条之间进行相互对照,看两者能否相互对应。
我预感到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没有破案的预感,法官没能想到眼前的案件。 法官根据预感获得假设,获得第一次开始理解事件的意义期待,在其意义期待中不断验证和修正之前的预感。 预感可能是看到了微知萧氏的真意,可能是不成熟的浅薄见解,也可能是错误的片面意见,但为法官深入思考提供了积极的条件。 没有这种案件方向的预感,法官就不能进入下一步。
预感是不允许的,但并不是预感到没有危险和弊病。 法官根据部分消息产生的预感可能是偏见和错误的见解。 法官受到偏见和错误看法的影响,在之后的评价中可能很难改变。 从心理上来说,法官可能会去寻找以前预感可以证实的消息,但会无意识地无视新消息,或者关心不足。 以前提到的新闻往往过于加权,导致调整不足。 这个“调整不足”的现象在心理学上被称为“第一因效应”,在初期阶段得到的新闻在评价的过程中自然会被赋予过大的权重。 记忆在报道新闻的过程中,被自己的第一印象所左右,评价经常产生偏差。
我预感到这是法官思考案件的第一步。 没有预感事件的方向,法官无法开展进一步的工作。 关于预感的不成熟、易错误性,除了可以诉诸法官个体的良知和职业道德以外,还可以通过引导正确决定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辞听两造的审判中心主义、加强判决说的外部监督机制等进行规范,对判决结果的客观
(作者单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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