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以法治理念串通校外教育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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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林
目前,面对校外教育管理问题的多面性、原因交错的多样性、好处调整的广泛性,在实施检查活动中,必须加强校外教育公益性的一面,尊重市场性的一面。 要强调训练机构的主体责任,同时廓清各相关主体的共治责任。 强调“岚式”检查“下猛药”的便利,同时要着眼于以法治理念构建标本和治疗的长期机制,真正实现校外教育行政检查合法合理、合理有利。
在这次校外教育行政检查中,以法治理念串通教育行政检查的全过程特别重要,参与校外教育行政检查的相关部门必须在其行政检查的法定权限、范围内,遵循身份表明、证明理由、公开检查、证据提取、告知权利等基本程序
从长期看,校外教育管理法治化才是长期计划,特别重视预防、关口前进,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教育行政检查机制。 有效地看,各种“岚式”的行政检查和突发事件后的专业教育管理,越来越多的是事后救济的适当计划。 事件发生后的整改措施迅速而并行地展开是有效的,但迄今为止管理的不足已经给社会许多层面带来了难以恢复的负面影响,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无法补偿的伤害,成本沉重,教训深刻。
总体来说,在现代法治强调民主、合作、服务的背景下,各级行政部门不要发生越来越多的事情,必须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给予相关公司“一罚事”、“关门大吉”的方法,首先是行政检查的法
(摘自4月2日《光明日报》2版《校外教育管理、法治化是长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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