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惩戒录取爽约不能搞“一刀切”
本篇文章685字,读完约2分钟
张凡
河南省今年发表了惩戒措施,对上了哪所高中后“违反约定”的考生施加了“紧迫诅咒”:合格后未入学的考生再次参加高考时,不仅会限制志愿者学校的数量,还会填写考生个人的可靠性文件。
虽然“违背诺言”看起来很任性,但其实背后可能有现实的苦衷,但毕竟长期以来的“思考一生”的思考,让考生和监护人产生了想法,不得不慎重。
从管理的角度来说,为了确保整个高考系统的认真性、比较有效性和整体性,河南省必须颁布这项惩戒规定。 作为高考大省、生源大省,每年高考竞争的压力很少见。 现实中,选择每年录用一定比例的考生后不报告,这样“失约”,一方面会导致招生名额的浪费,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大学今后河南省招生计划的投入,因此惩戒措施对河南省高考大局很大 对河南省这样的上高中后的“失约”现象说“不”的方法,可以说考生和监护人都起着一定的警告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河南省的这种方法也起到了考生和家长的积极作用,他们在申报高考志愿时,以更负责任的态度处理申报志愿者,尽量避免出现轻率的误报和乱报志愿者现象。
这次的规定是有争议的,但本身不是为了惩戒,重要的是相关考生和家长学会要尊重,不能任性。 不要客气,不能把“失约”看作是个人的事。 因为实际上招聘过程牵引了很多紧张的工作和安排。 但是,相关部门需要在惩戒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细化工作,保证因人而异,具体问题得到具体解决,不能“一刀切”。 政府在比较有效地保障高考的公正性、公平性的同时,需要照顾、维持考生权利和“约定”的具体原因,不能使惩戒的影响和意义偏离其本来的目的和本质。
( 8月1日《光明日报》11版“惩戒采用《爽约》需要细分事业”。
标题:普法:惩戒录取爽约不能搞“一刀切”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1/0106/23663.html
上一篇:普法:城市管理应走出规模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