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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从源头防范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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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青

现在很多中小企业在发售产品时,不是注册商标,而是受到一定的影响后才能注册。 包括一百年以上的老字号,也没有注册商标的意识。 这产生了职业抢劫犯。 商标以授权“申请方”为基础,所以他们专门挖缝隙,看看哪个销路好而有名,提前抢夺。 抢劫后,自己不生产,以商标侵害的名义进行了虚假。

普法:从源头防范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商标法规定“必须用非法手段先注册他人已经采用的有影响的商标”,但职业抢劫者对此很期待,本身就证明了法律强制力的不足。 抢劫行为不进入刑法,所以如果抢劫成功,就可以从中获得丰厚的利益。 即使抢劫失败,也没有任何损失,最多只能支付注册价格。 但是被告保护商标的价格相当高,需要被别人剥夺商标,先采用“自证”,“自证”形成的影响很大。 这其中的代价之大,难以想象美国球星jordan诉中国“乔丹运动”,提起了4年诉讼。 反观侵权者,除了撤走三个商标,没有任何代价,这容易形成错误的榜样。

普法:从源头防范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与恶意抢夺商标的现象相比,必须防止来自源头。 首先,杜绝没有实际商业招聘意图的商标申请。 这要看申请人是否大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明显超出其招聘能力和招聘范围。 其中,对于恶意抢劫、“附近品牌”等非法行为,必须适当适用商标近似、商品相似、影响商标先行采用、通过欺诈和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标准进行审查。 其次,必须逐一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从有助于阻止认定过程中恶意抢劫的角度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 关于某项恶意指控,有人提出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支持以滥用构成权利为理由的诉讼请求”的好想法。

普法:从源头防范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要恶意抢注商标,占有大量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从多方面严厉打击,维护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爽的市场竞争环境。

普法:从源头防范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摘自8月1日《南方日报》02版《恶意抢劫》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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