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法官遴选:让优秀法官力争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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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辉
如果要让有理论水平和丰富法律经验,特别是审判经验的人成为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就需要设立法官选拔制度。
如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执法司法人员这一主体因素很重要,最近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法官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官筛选制度是一大亮点,
根据诉讼法,等级越高的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其他案件)越多,复杂,社会影响越大,从审查级监督的角度来看,等级越高的法院,案件监督责任越重,自然承担案件的审判 法官的素质不仅对学历的高低、知识的多少,对社会经验和法律经验,特别是下级法院审判经验的积累也很重要。 美国法官福尔摩斯有句名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如果要让有理论水平和丰富法律经验,特别是审判经验的人成为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就需要设立法官选拔制度。 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应当理解为基层法院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中级以上法院法官的任职条件,应当加上下级法院的审判职经验或者其他法律职业经验。 许多国家的法治史反复说明了这些事情。 例如,如英国法律规定,担任高等法院法官需要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验或2年以上法院法官经验。 最高上诉法院法官必须有15年以上出庭的律师经验或者2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经验。 年10月23日发表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年2月26日发表的《人民法院四十五改革纲要》以及年10月26日发表的法院组织法相继规定了法官筛选制度,法官筛选制度可以说是理论上和制度设置上都没有异议的问题
但是,高级法院的招聘法官通常参照招募公务员的方法进行,法官的选拔显示非常状态,选拔法官的比例低,有趣的是,高级法院的“空降”任职现象并不少见。 根本原因是法院法官人事管理的地方化和行政化,不考虑法官选定的特殊性而单列执行法官选定制度。 另外,法院向组织部门申报法官招聘计划时存在的“肥水不流外国人田”思想,在法官选任没有强制规定的情况下,本院员工报考时有天然的特征。
如何使法官筛选制度(包括初任法官)落地,形成自下而上的法治人才秩序流动,为提高上级法院法官素质提供制度保障,维持公正有效的权威司法,确实是亟待处理的重大课题,认真 当然,我们在谈论法官的甄选制度。 而且,必须重视基础法院法官的各种待遇问题,审判第一线留住人,更好的制度落地生根,为上级法院法官的选拔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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