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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社会治理中的法院新作为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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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军

人民法院是社会管理的参与者、推动者、保障者,承担着依法协调社会关系、比较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规范和指导社会行为、实现社会正义、推进社会法治进步等神圣使命。 如何进一步充实司法职能,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完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应努力解决和加强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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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角度。 人民法院需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美好的生活需要,多次以司法为人民,勾结“以人民为中心”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的诉求。 通过案件解决切实帮助人民群众处理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矛盾问题,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的正义。 并且要通过我们真正的工作,把法律知识普及到社会,传达法治精神,表现规则意识,弘扬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为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的和谐幸福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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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必须加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使命负责人。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承担着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迅速发展服务经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等重要职责,在社会管理中处于重要地位,具有特殊功能,敢于担当、积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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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必须着力构建社会治理共治机制。 为了在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建设中发挥司法的领导、推进、保障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样化的纠纷处理途径,人民法院强烈依赖党委的指导,加强与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的合作,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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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必须按照司法规则发挥实例特征。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最大特点就是实例。 司法的例子有很多功能,对法官来说,例子是动态的法典和活法资料。 对社会公众来说,例子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生动教材。 对法院自己的建设来说,例子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 司法的例子是连接法官和当事人、法院和社会、公正和公信的桥梁。 “一个范例胜过一打文件”,“一个范例胜过千言万语”,以容易使用的司法范例,在社会管理方面可以取得更多的成果。 司法范式不仅包括作为审判文件的权威程度,还包括纠纷处理的做法性和连贯性,具有先例的模范作用,有助于促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的融合。 优秀的范式一定是德法共治的生动教材。 司法范式是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输送司法产品的载体,人民通过司法范式感受司法公正的直接来源是严格的审判文书和生动的司法范式。 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努力用道德养成法治精神,另一方面要努力在法治中体现道德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调法治与德治,构建法治与德治并行的社会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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