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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应急管理中人工智能应用须纳入法治轨道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6阅读:

本篇文章2585字,读完约6分钟

侯东德

由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 国家面临着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行业应对能力严峻的考验,人工智能在此次新冠监测肺炎疫情、病毒跟踪、防控救治、调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例如,高密度人流体温检查、大数据观察技术的疫情警报、远程医疗问诊、数据观察的医学研究、疫苗等药物的开发等。 但是,人工智能技术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应用中同样嵌入了数据利用和数据安全保护的矛盾问题。 为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促进科学防御控制、联防联合控制,发挥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的作用,保障数据流通安全,将人工智能在疫情控制中的应用纳入法治轨道,“个人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共享规则、数据流通秩序

普法:应急管理中人工智能应用须纳入法治轨道

第一,个人数据的收集、保存、分解、利用应该合规。

数据是人工智能技术迅速发展的基础,人工智能在疫情预防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是按社会个人收集的个人基本新闻(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法、地址、通信新闻等)、行动特征新闻(与湖北/武汉的接触史、交通工具等) 这些个体数据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研究判断疫情状况、分解传播途径、精确预防管理、比较有效的治疗和后续管理、提高诊断问诊效率、预测病毒突变等方面起着基础作用。 如果整体上分解、利用这些数据,用于研究态势,就很难招致侵权的风险。 但是,对某人的病例进行比较分析,锁定患者本人的话,在不能制定利用规则的前提下,容易引起隐私侵害的风险。 因此,有必要对疫情防控中个体数据的收集、存储、分解、利用等各环节进行法律风险的控制,保障个体数据、个人隐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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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个人新闻、隐私保护法律包括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客户权益保护法、《电信和网络客户个人新闻保护规定》、《儿童个人新闻网络保护规定》、《网络个人 总体来说,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规范从前期零散的法律规定迅速发展到现阶段专门保护个人新闻的规范。 但是,现有规范显然不足以应对突发疫情中利用个体数据的风险。 关于疫情防控中个体数据的利用范围、利用标准等问题,有必要细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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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疫情防控中以及未来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采用,一是合法、正当、必要时大致收集和采用个人新闻。 收集个人新闻时,必须依法公开收集,明确收集录用的目的、方法和范围。 在收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收集规则进行,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人工智能的研究开发无关的消息。 采用个人新闻时,必须慎重判断其采用行为是否会对个人新闻、个人隐私等现有法律保护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二是建立健全新闻安全防范控制体系,人工智能开发者、招聘人员制定完整的数据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个人数据合规解决、个人数据访问权限、个人数据安全应急、个人数据主体权利要求等制度 三是密切关注国家立法和监督管理情况,及时调整公司内部管理规范。 人工智能开发者、招聘人员密切注意国家法律法规、领域协会发布的领域规范以及国际个人新闻保护方面的最新前沿动态,立即制定和调整公司内部个人新闻保护方面的管理规范,定期开展内部合规自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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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疫情数据的共享需要规则。

我国疫情防控取得相对良好的效果是因为人工智能技术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一作用的基础依赖于数据共享。 与疫情相关的数据主要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只有共享政府部门掌握的疫情数据,结合其他数据控制主体之间的数据共享,才能更大程度地发挥数据在人工智能疫情预防管理中的作用。 但是,中国现在的法律规范现状是,确定的数据共享规则不足,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等特定行业的数据共享规范不足。 政府机关掌握的疫情数据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人工智能公司收集的数据规范不明,混乱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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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制定疫情数据共享的规则。 另一方面,政府数据共享的范围、方法和标准必须确定。 现在政府经常以“文案+数字”“图像样式表”等形式发表疫情数据,其中“文案+数字”是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工总结的结果,不是单手有微粒子度的数据,不方便开发和利用。 在“图像风格的表单”中分发的数据经常处于碎片化的不连续状态,必须将图像的数据转换成机器能够读取和解决的数据才能分解。 完美、单手、即时、可获得、机器可读、非歧视性、非专业属性的数据是人工智能开发中最有用的数据。 因此,为了便于疫情防控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必须在法律上确定和细分政府数据共享的范围、方法和标准。 另一方面,法律必须规范公司之间收集和共享疫情数据的行为。 关于现在疫情数据,可以收集那些数据。 我应该怎么收集? 关于收集数据的利用标准和限度没有确定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掌握数据的机构和公司由于担心法律风险,害怕提供数据。 同时,数据采集技术的应用层不穷,对个人隐私、个人新闻有不同程度的侵权风险。 因此,需要法律确定疫情数据的可收集范围、分解、利用标准,确定数据收集者收集疫情新闻技术的备案制度,规范和共享数据秩序,保障个人数据的流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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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跨境疫情数据流必须规范。

现在,新型冠状病毒在全世界肆虐,人类社会进入了全世界的防疫状态。 只有加强国际间疫苗研发、防控措施方面的信息表达和合作,“病毒无国界,瘟疫不分种族”,才能应对全球危机。 现代人工智能技术是人类与疾病竞争的强大武器,国际间的疫情防控合作离不开现代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流行病学研究、病毒跟踪调查、疫苗的研究开发、检测技术、流行病学研究等方面的应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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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国关于数据跨境流通的确定性法律规定不足,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个人新闻出国安全判断方法(征求意见稿)》《个人新闻和重要数据出国安全判断方法(听取意见稿)》《数据安全管理 尽管如此,这些征求意见稿不是用于比较预防疫情的跨境数据流通问题的专业规范。 疫情防控中数据跨境流通需要专业的规则,该规则的设定重视国家新闻安全、个人数据安全、公司数据安全的保障,可流通的数据范围、适用场景、数据保护认证能力、数据流通备案审查、数据

普法:应急管理中人工智能应用须纳入法治轨道

综上所述,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给我国社会管理能力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人工智能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很明显,但也伴随着技术应用中的数据安全风险。 人工智能技术在疫情防控中的应用法律风险防范的核心是对数据流通的秩序规范。 只有保障数据流通的安全,才能更好地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作用,提高社会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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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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