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杜邈就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谈—— 可作出程序和实体的不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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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杜邈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年第三期发表的《刑法交叉型欺诈犯罪的司法认定》复印件中指出:
刑法交叉型诈骗犯罪可以对程序和实体进行不同的分类,前者处理案件管辖等程序问题,后者处理罪名的适用、处罚轻重以及违法所得的追缴等实体问题。 事实认定上,应该服从实质上比形式重的东西,不能只以民事法律行为的外观作为评价依据。 在法律评价中,必须遵循法律秩序的统一性,确保由刑法、民法等法律行业组成的法律秩序之间没有矛盾。 在责任负担方面,应服从刑民效力的个别化大体上构成欺诈犯罪,对外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无效。 在诈骗犯罪的认定过程中,除了用“等价测量说”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外,还需要注意识别涉案财物的权利和性质,正确计算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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